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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anDeLord: 均等和置換不一樣,還是細分好一點,wfr與phosita的置換 11/08 12:38 : → VanDeLord: phosita的置換必需要有實際證據支持,而不非必要與wfr扯 11/08 12:39 : → VanDeLord: 在一起 11/08 12:39 : → VanDeLord: 推文贅字,我發文好了 11/08 12:40 均等是權利範圍的擴充,我覺得這個是法律問題 置換是phosita的實際操作經驗所得,而這個是事實問題 對一個固接元件來說, WFR的範圍可對應到的技術元件和 PHOSITA根據經驗的置換方案中所得到的技術元件可能不同 換個方向來看,也就是說PHOSITA根據經驗所得到技術元件非必然落入均等範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53.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0116146.A.8C7.html ※ 編輯: VanDeLord (218.161.53.45), 11/08/2017 12:45:56 ※ 編輯: VanDeLord (218.161.53.45), 11/08/2017 12:47:32
deathcustom: 但是均等會討論的三要件都是事實問題啊啊啊 11/08 12:46
deathcustom: 而一旦有文件支持兩個元件彼此符合均等三要件,是否 11/08 12:48
deathcustom: 等同有證據證明他們可置換,竊以為可以 11/08 12:48
VanDeLord: 我是覺得d大的這種推論比較大膽一些 11/08 12:53
alicg: 對!均等跟置換不是一樣的概念 V大 跟 dakkk大 推一個 11/08 12:56
deathcustom: 想 人的一方總是要大膽一點,所以被告也只能去設想 11/08 12:56
vicissitudes: 概念的確不一樣 但回到正題 若沒有態樣(4) 11/08 12:59
vicissitudes: 乙有沒有機會成功主張均等而告贏甲 我覺得有 11/08 12:59
vicissitudes: 而這應該不叫濫訴 11/08 12:59
alicg: 這就是為何有人質疑態樣(4)的作用了 11/08 13:01
alicg: 乙有機會成功主張均等而告贏甲? 說來聽聽。但拜託不要情境 11/08 13:08
alicg: 大補腦。就還是用甲先申請,甲的均等範圍是abc1及於c2, 11/08 13:08
alicg: 乙的範圍至少有abc2 11/08 13:08
deathcustom: 你怎麼知道乙的均等範圍不及於abc1? 11/08 13:11
deathcustom: 題外話,當初title應該修一下,要不然不知道狀況的人 11/08 13:12
deathcustom: 進到專利板還以為為了誰是全國十大還討論這麼久XDDD 11/08 13:12
vicissitudes: 你要例子??侵權判斷要點 43頁例1 11/08 13:46
vicissitudes: 把鋼質材料當 c1 鋁合金材料當 c2 11/08 13:47
vicissitudes: 你要反過來也可以 反正兩者均等 11/08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