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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e版友想表達的衝突在哪, 不過這次修法其實已把藥事法40-2第5項一併刪掉了: 「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登記前所進行之研究、教學或試驗。」(刪) 修法說明說是為了避免重複規定所以才刪, 但其實這衍伸很多問題... 例如最明顯的,藥事法說的是"新藥專利權",專利法是用"發明專利",範圍不一樣!! 新藥可不可能有新型專利? 當然可能! (注射針、吸入器的機構部分都可能有) 何況我們新型專利採申請制,不實審、有申請就有 日後新藥商能不能用新型專利來規避試驗免責,直接卡死你連試驗都不能做?相當可能 所以說,提議修法的人倒底懂多少,一望便知... 另外就現行專利法60條的問題: 「藥物查驗登記...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及其必要行為」 先不討論試驗免責以及上市後醫院進藥試驗,已有許多專文討論(KW:"進藥試驗"、"專利") 有問題的在"及其必要行為",包不包括"提出查驗登記申請"? 美國在35 USC271(e)(2)明確指出: "提出505(j)學名藥以及505(b)(2)新藥的上市申請,視為侵權" 美國雖有試驗免責,但這裡只是就"提出申請書"的行為,認定可構成侵權態樣 這樣做法,是為了符合Hatch-Waxman Act所創造得以提前訴訟的合理性 台灣呢?以前沒這問題所以不曾討論過。但施行新制後,這條會不會需要討論修改?yes! 至少"發明專利"一定要放寬,不然想逼死誰... again, 歡迎來這https://goo.gl/h1xmjr參與附議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3.105.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5323912.A.C4B.html
kaikai1112: 你知道什麼是舉發嗎??? 01/07 19:45
kaikai1112: 藥物不屬新型專利範疇 硬要繞圈子申請新型.... 01/07 19:46
kaikai1112: 只是浪費錢浪費時間而已 是想卡住誰???? 01/07 19:47
kaikai1112: 藥物相關專利 動輒牽涉千萬上億 ..... 01/07 19:48
kaikai1112: 誰會在乎那不到幾十萬的舉發費用.... 01/07 19:49
kaikai1112: 想走旁門左道 只會是肉包子打狗....這就是產業特性... 01/07 19:50
kaikai1112: (不到幾十萬 還是找很好事務所的高估哩......) 01/07 19:55
kaikai1112: 更不要說 發明年限 20 年.... 新型只有 10 年..... 01/07 19:58
kaikai1112: 等到你發明要過期 學名藥廠要進場時.... 01/07 19:59
kaikai1112: 那些"新型" 都不知道期滿 死到哪裡去了...... 01/07 20:00
kaikai1112: 是想要用新型來卡住什麼人?????? 01/07 20:01
kaikai1112: 真的以為學名藥廠都是吃素的?????? 01/07 20:02
kaikai1112: 還有 你也知道 Hatch-Waxman Act 那你知不知道... 01/07 20:08
kaikai1112: Hatch-Waxman Act 有四個 paragraph 的配套措施???? 01/07 20:09
kaikai1112: 你知不知道這次藥事法的修法 就是參(ㄔㄠ)考(ㄒㄧ/) 01/07 20:11
kaikai1112: Hatch-Waxman Act 的衡平配套措施.... 01/07 20:12
kaikai1112: 只是把衡平的支點更朝向有利學名藥廠的方向??? 01/07 20:13
kaikai1112: (paragraph IV 挑戰成功的獎勵 由 180 天加長為一年) 01/07 20:15
kaikai1112: (原廠質疑侵權 中段審查期間 由 30個月 降為一年) 01/07 20:16
kaikai1112: 你有沒有把這次專利連結的修法草案 好好拿出來研讀 01/07 20:18
kaikai1112: 然後去理解他的 運作機制與精神 在哪裡呢??????? 01/07 20:19
MoonMan0319: 樓上可以回文... 01/07 21:43
piglauhk: 凱凱冷靜 XD 01/08 09:22
orsonplus: 原PO醫療法4、7去看一下 什麼叫驚喜... 喔不..叫新藥 01/08 10:55
orsonplus: 啊 叫藥事法才對 01/08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