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aikai1112: 讚 有您真好 01/21 19:39
推 twyesman: 剛開張就這麼多人追蹤 強 XD 01/21 20:16
→ twyesman: 是說發明人不爭執下 事後補件不能治癒的理由是什麼? 01/21 20:17
就USPTO目前臨時案的記錄看起來,Broad並未嘗試過將Dr. Marraffini從最早兩件臨時案
的發明人中移除耶~
→ larksong: 台灣/台商可能有不少都有這樣潛在問題,只是專利沒這價值 01/21 20:36
→ twyesman: 如果只是因為公開這理由 那不就代表專利一經公告 01/21 20:47
→ twyesman: 就永遠不能修改發明人是誰? 01/21 20:47
我覺得不是因為有文章公開而不能修改發明人,
因為實務上文章作者不必然為發明人,當發明人與文章作者不完全相同時,
USPTO接受申請人以宣誓書說明文章中多餘的作者對於請求保護的範圍沒有發明貢獻。
※ 編輯: lili (211.72.92.145), 01/22/2018 12:11:30
推 twyesman: 對 您原文也有提到USPTO是OK的 所以我搞不懂EPO的理由 01/22 14:59
→ twyesman: "不得以日後簽訂契約回溯的方式代替" why? 01/22 15:03
→ twyesman: 另外 如果在歐洲發證前 最早的臨時案所有權經過轉讓 01/22 15:19
→ twyesman: 然後忘了通知歐洲這邊 並且發證 又會發生什麼狀況? 01/22 15:20
→ twyesman: 也是不能事後治癒? 01/22 15:28
USPTO規定前後兩案發明人有重疊即可。
EPC規定要優先權案的申請人或其權利繼受人才可以主張優先權,
因此在提出申請的時點,BROAD臨時案和PCT國際申請案的申請人不同,
優先權主張就不合歐洲規定。
假設在後案申請之後,兩案申請人才簽約轉讓優先權,並追溯至申請日前生效,
也無法改變在申請當天,後案申請人無權主張優先權的情形。
此時應該是想辦法讓雙方在後案申請日前形成的「默契」、「口頭約定」、「權利義務關
係」,變成依該國法律允許的合約生效方式。
譬如參見https://goo.gl/meSvQD,在T 205/14案中,因為專利權人是以色列人,
就主張依以色列法規,優先權轉讓可以不需書面約定,故雙方在PCT申請日前的非書面轉
讓協議有效。
※ 編輯: lili (211.72.92.145), 01/22/2018 16:43:00
推 twyesman: 真強! 這樣看來Broad可以從依據美國法規與職務發明下手 01/22 17:22
→ twyesman: 擁有優先權的還是專利權人 不是發明人 01/22 17:28
推 forcomet: 請問有官方的網址可以看這個決定嗎? 01/23 15:07
推 twyesman: Broad有主張要依據美國法規 最後發明人也喬好了 01/25 02:07
→ twyesman: 結果還是輸 慘 01/25 02:10
推 nnf: 認真推 已點like 01/25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