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最近得知以下申請步驟有點疑問,想請教版上專家先進 日期有簡化。均是同發明人的同發明。 (1) 2016/11/1 美國臨時案 (2) 2017/10/1 美國正式案,主張 (1) 之優先權 (3) 2017/12/1 學術會議公開 (4) 2018/3/1 台灣正式案,主張 (3) 之優惠期 (5) 2018/11/1 韓國正式案,主張 (3) 之優惠期及 (4) 之優先權 我們的分析: 第(1)(2)案顯然沒問題 第(4)案與(1)(2)同發明人、不同國,沒有擬制新穎性適用,因此沒特別問題 第(5)案申請時,雖(2)已經公開,但因有主張(4)優先權,因此新穎性不受影響 想請問各位的看法,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4.12.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8322756.A.986.html
piglauhk: 韓國專利法這題目也太冷門 XD 02/11 17:31
kaikai1112: 先說清楚個案之間的實質揭露內容是否有出入吧 02/11 19:56
bonaqabo: 依韓國專利法29條第1項與30條第1項 以及早期公開制度 02/14 11:17
bonaqabo: (5)申請時美國案應該已經公開而無優惠期之適用 02/14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