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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講講我的看法好了,若有誤也請告知 法條還是審查指南忘記是第幾條,分案時的修正確實是非常嚴格 實務上常常遇到分案(修正)把說明書內容寫成新的權利項遇到超出範圍的問題 主要就在於新的權利項是否 ”直接且毫無疑義確定”在“舊的”權利項的支持範圍內 以P大的例子來說,說明書寫的內容是:一包括四個方輪或四個圓輪的車子 分案的新權利項看起來毫無疑義可以推論一個包括四個圓輪的車子 我個人是認為沒有超出範圍的問題。 我另外在想的做法是,是否可以以甲案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方式申請乙案, 權利項內容分別寫方輪和圓輪兩組的CLAIM 再將圓輪那組CLAIM以拆案的方式分案成丙案,這樣超範圍的風險可以降很低。 ※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銘言: : 本題是一中國申請案的分案擴大範圍的問題 : 找了很多地方 眾說紛紜沒有定論故來請教各位大大 : 甲案中國申請日2019.1.1 : 隔日從甲案分案申請一乙案 : 甲案說明書記載如下: : 一包括四個方輪或四個圓輪的車子。 : 甲案claim 記載如下: : 一車子,其特徵在於:包括四個方輪。 : 乙案claim 記載如下: : 一車子,其特徵在於:包括四個圓輪。 : 問,乙案分案申請時有無超範圍? : 若允許,請不吝提點出處,thank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54880418.A.062.html
piglauhk: 在“舊的”【權利項】的支持範圍內 是筆誤不? 圓輪沒在 04/10 16:33
piglauhk: 方輪裡阿 04/10 16:33
piglauhk: 謝E大不吝指教(跪 04/10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