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uangwm: 考慮到禁反言之後,就會點到為止了 10/26 10:40
推 a343408065: 1 併項我傾向不要加進去,避免改錯,當然形式上是你主 10/26 11:19
→ a343408065: 管改法比較漂亮,但我認為降低錯誤率比較重要。 10/26 11:19
推 a343408065: 2.美代不建議答新穎性順便答進步性,雖然可能會多收一 10/26 11:20
→ a343408065: 次oa,可是可以減少禁反言風險。 10/26 11:20
推 a343408065: 3. 是否一定要陳述功能沒有特別答案,尤其是審委有時 10/26 11:27
→ a343408065: 候會拿「功能限制沒有寫入請求項」為由打回去,功效 10/26 11:27
→ a343408065: 應該是輔助理由,主軸應該放在引證對本案區別技術特徵 10/26 11:27
→ a343408065: 未提供教示建議。 10/26 11:27
推 hensu: 覺得美國案102的答辯就針對102回答... 10/26 13:30
推 larksong: 近年接觸一些美國專利律師,多傾向講重點&多講可能多錯 10/26 18:45
推 DivineSwine: 電詢阿 跟審委口頭討論後如果審委同意 答辯就寫審委 10/27 07:02
→ DivineSwine: 同意 論點什麼的都不用放 這樣最省市 10/27 07:02
推 forcomet: 電詢就寫審委同意會不會想太多了 10/28 09:59
→ forcomet: 答辯功能很不必要,在台灣中國這樣寫就算了,美國案這 10/28 10:00
→ forcomet: 樣答辯只是給自己找麻煩而已,以後專利範圍解讀被限縮 10/28 10:00
→ forcomet: 怪不得人 10/28 10:00
推 Ymiao: 其實覺得還是看客戶要求,有些如果有限定打的次數,那往往 10/28 21:18
→ Ymiao: 會102/103一起打 10/28 21:18
→ concen: 你主管是自學專利還是事務所來的?如果是自學,真的會有 12/12 21:15
→ concen: 天馬行空的說法,邏輯思考對,但跟專利法的用語差很多。 12/1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