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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大家好 最近在修改中國專利時 遇到了一個問題 來龍去脈大致是這樣 原本獨立權利要求是請求A+B+C 在第一次OA時 審委用創造性核駁 在第一次答辯時 把獨立權利要求改為A+A1+B+B1+C+C1+D 在第二次OA時 審委只用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核駁 認為D概括了較大的專利範圍 至少要加D1 D2 進去 現在問題來了 前輩建議我直接把D刪掉 但這樣就違反了審查指南中的 「主動刪除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擴大了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範圍」 而前輩又說 並沒有擴大 因為原本申請時就是 A+B+C 現在只是把A+A1++B+B1+C+C1+D修改為A+A1+B+B1+C+C1 這點我有點疑惑 因為直覺每次的修改是針對當次的審查意見 這樣修改真的沒有擴大專利範圍? 以上,請各位先進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70.4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84245549.A.F58.html
p20770299: 不是最終審定的話應該可以刪 03/15 14:45
wowhanhow: 反正審查階段沒有禁反言,審查指南又只是行政規則。 03/15 16:03
godlikeking: 兩種都寫如何 03/20 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