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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請教108年專利法規第15題: 15甲為中華民國X發明專利權人,2013年1月與乙訂立非專屬授權契約;同年8月就X發明專 利 權(下稱專利權)之全部權利,與丙訂立專屬授權契約;同年11月將X專利權讓與丁。 甲與乙之授權已向專利專責機關辦理登記在案,惟甲與丙之授權契約、甲與丁之讓與契約 ,則未辦理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得主張丙侵害專利權,並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B)乙對侵害X專利權之第三人,得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C)丙對侵害X專利權之第三人,得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丁對侵害X專利權之第三人,得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答案是B,但請問A為何正確? 甲與丁之讓與契約既未登記,應不可對抗第三人(專利法§62), 此處「第三人」之解釋範圍,難道不包含先前與甲簽訂專屬授權契約的丙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5.106.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97551452.A.DAC.html
nnf: 把專利法逐條釋義第211頁,乙說否定說看完你就知道了 08/16 12:53
nnf: 登記是保護交易行為的第三人,不是保護任何第三人。 08/16 12:54
nnf: 丙既然沒有登記,自然是其他第三人。 08/16 12:55
henrychang: 感謝回應。逐條釋義P210~211中的丙確定是侵權人(直接 08/16 14:23
henrychang: 寫明 08/16 14:23
henrychang: 但本題中的丙與甲存在契約關係(專屬授權契約),這份契 08/16 14:25
henrychang: 約之效力難道僅維持在甲丙之間而未移轉至丙丁之間嗎? 08/16 14:25
nnf: 甲 - 丙沒有登記;甲 - 丁沒有登記。 08/16 14:40
nnf: 所以丙丁之間根本就沒有交易行為人的關係存在 08/16 14:40
nnf: 認真看完乙說的否定說,仔細看吧 08/16 14:40
nnf: 然後,選項(A)是"得"主張。 08/16 14:43
J0HAN: 因為丙不得對抗丁啊,效力當然不會過去 08/17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