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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註冊的行為,可以被認為「先使用」嗎? 請教各位先進: 某甲先申請了一個logoA,後來因快過期的在先商標被核駁後放棄,決定等該在先商標放 棄後,再申請商標。 但,過了一段時間後,發現該在先商標的商標權人,放棄了該在先商標,之後又申請了一 個新的類似的商標。 請問,於在先商標過期滿半年後,某甲可以主張logoA屬於善意的先使用嗎? 也就是說,申請註冊的行為本身就是「善意的先使用」。 另外,小弟的商標知識不足,也想比照前幾則k大, 徵求有相關經驗的顧問,顧問費另談,可站內信討論。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229.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662566563.A.398.html
maiii: 商標「使用」通常是商業上的使用,比方說用在產品上、廣告 09/08 11:27
maiii: 、發票等等 09/08 11:27
maiii: 另外 logo A看起來沒註冊成功 所以你後面要再申請logoA’的 09/08 11:29
maiii: 時候又比在先商標的新案要晚 就要看logoA’跟在先商標的差 09/08 11:29
maiii: 異來主張識別性了 09/08 11:30
ides13: 了解,謝謝您。 09/08 12:29
leehui12: 使用的行為要回歸第5條 可以參考星宇被搶註的訴願決定 09/10 11:47
leehui12: 書(那個案子只到訴願階段) 09/10 11:47
leehui12: 補一下 申請註冊不算使用 09/10 11:48
ides13: 謝謝l大 09/15 09:24
diabolica: 加油~ 09/22 18:44
Oldfather75: No 10/11 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