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des13: 14 一案兩請指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 04/05 22:26
推 ides13: 第28頁的最後有答案。 04/05 22:29
→ pross: 這點想不太懂,前後修法的31條沒變,如果認定(b)不適用32條 04/06 06:48
→ pross: 用31條舉發感覺邏輯上應無問題? (119條新型舉發也包括31條) 04/06 06:53
推 nnf: 裡面用31解釋會有點讓人困惑 04/07 01:31
→ nnf: 你不妨直接從(a)權利擇一(b)權利接續的角度切入,應該就能理 04/07 01:32
→ nnf: 解了。 04/07 01:32
→ nnf: 因為權利擇一會讓新型自始不存在,所以當然要讓他舉發成功。 04/07 01:34
推 nnf: 權利接續的話,你讓他成功的話,新型豈不是消失了何來接續? 04/07 01:36
推 nnf: 權利接續的話,你讓他成功的話,新型豈不是消失了何來接續? 04/07 01:37
→ nnf: 所以先駁回,然後再公告新型消滅(跟自始不存在的定義不同喔 04/07 01:37
→ nnf: !) 04/07 01:37
推 nnf: a會用先申請原則(31)解釋是因為正好跟權利擇一可以搭配 04/07 01:39
→ nnf: b的話會跟權利接續的立意有所衝突 04/07 01:40
推 nnf: 但我覺得你會這樣問,應該是在納悶,那就讓他都舉發成功啊會 04/07 01:49
→ nnf: 怎樣嗎? 但你想想b的情形,權利人都完全按照32條的規定去做 04/07 01:49
→ nnf: ,怎麼會兩案同時並存?想也知道是智慧局出錯了xD 沒有公告新 04/07 01:49
→ nnf: 型消滅。 04/07 01:49
→ nnf: 此時,若第三人眼尖發現,然後提起舉發,智慧局若順應讓新型 04/07 01:49
→ nnf: 被舉發成功而自始不存在,那這樣那個權利人不是很衰嗎? 04/07 01:49
→ pross: 多謝各位大大,從權利接續的概念來看就清楚多了! 04/07 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