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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教一下 審準第五篇4.3.1.3.6 及智慧月刊vol. 255 p28-29 (https://tinyurl.com/467emaca )提到... (a) 如果一案兩請的申請日是102.1.1~102.6.12 以發明舉發新型 -> 由於新型舉發事由未準用32條,故適用於31條先申請原則,新型舉發成立 (b) 如果一案兩請的申請日是102.6.13起 以發明舉發新型 -> 由於新型舉發事由未準用32條,判定新型舉發駁回 小弟想問的是,(a)(b)皆是新型舉發事由無32條, 為何結果(a)是舉發成立,(b)是舉發駁回呢? 感恩 ※ 引述《pross (132123)》之銘言: : 請教各位賢拜 : 舉發一案兩請(發明,新型)未於申請時分別聲明 : 1. 應以新型為證據,舉發<發明>的"全部請求項",對嗎? : 2. 若上述正確,當舉發成立,發明的全部請求項陣亡,新型還能獨活嗎? : 還是說新型會被註銷呢? : 對於一案兩請的舉發有點困惑 : 還請不吝指教,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74.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712294224.A.974.html ※ 編輯: pross (223.138.74.94 臺灣), 04/05/2024 13:18:19
ides13: 14 一案兩請指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 04/05 22:26
ides13: 第28頁的最後有答案。 04/05 22:29
pross: 這點想不太懂,前後修法的31條沒變,如果認定(b)不適用32條 04/06 06:48
pross: 用31條舉發感覺邏輯上應無問題? (119條新型舉發也包括31條) 04/06 06:53
nnf: 裡面用31解釋會有點讓人困惑 04/07 01:31
nnf: 你不妨直接從(a)權利擇一(b)權利接續的角度切入,應該就能理 04/07 01:32
nnf: 解了。 04/07 01:32
nnf: 因為權利擇一會讓新型自始不存在,所以當然要讓他舉發成功。 04/07 01:34
nnf: 權利接續的話,你讓他成功的話,新型豈不是消失了何來接續? 04/07 01:36
nnf: 權利接續的話,你讓他成功的話,新型豈不是消失了何來接續? 04/07 01:37
nnf: 所以先駁回,然後再公告新型消滅(跟自始不存在的定義不同喔 04/07 01:37
nnf: !) 04/07 01:37
nnf: a會用先申請原則(31)解釋是因為正好跟權利擇一可以搭配 04/07 01:39
nnf: b的話會跟權利接續的立意有所衝突 04/07 01:40
nnf: 但我覺得你會這樣問,應該是在納悶,那就讓他都舉發成功啊會 04/07 01:49
nnf: 怎樣嗎? 但你想想b的情形,權利人都完全按照32條的規定去做 04/07 01:49
nnf: ,怎麼會兩案同時並存?想也知道是智慧局出錯了xD 沒有公告新 04/07 01:49
nnf: 型消滅。 04/07 01:49
nnf: 此時,若第三人眼尖發現,然後提起舉發,智慧局若順應讓新型 04/07 01:49
nnf: 被舉發成功而自始不存在,那這樣那個權利人不是很衰嗎? 04/07 01:49
pross: 多謝各位大大,從權利接續的概念來看就清楚多了! 04/07 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