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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有二位網友推文回應 我再次檢索網路文章 發現有一篇明文提到可以變通的方法 請參考白杰立所撰”英國海外屬地籍公司在我國主張專利優先權之探討“ 發表於”專利師月刊“第二十期,2015年1月。 簡言之有二變通方法 1.以乙公司的員工中具有WTO會員國籍之人為發明人 提出我國的申請案,並主張優先權。 2.以甲公司提出我國的申請案,並主張優先權。 待該優先權被認可後,再轉讓專利申請權給乙公司。 這題和申請人變更vs.取得申請日有類似的思維 如原申請人為X並取得申請日,之後要變更為Y,則申請日須延後至其變更日 但如X將專利申請權轉讓給Y,則以原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拙見供各位先進指教,若有其他見解再不吝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200.2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741526115.A.160.html
maiii: 我覺得你好像把兩件事混在一起討論了 03/09 23:11
maiii: 1. 國際優先權是看專利局之間是否互相承認優先權 以你的案 03/09 23:11
maiii: 例來說 美國專利局跟台灣專利局有互相承認優先權 跟申請人 03/09 23:11
maiii: 國籍沒關係 03/09 23:11
maiii: 2. 申請人適格 若美國案申請人A+B 台灣案主張美國案優先權 03/09 23:11
maiii: 但申請人只有B 這樣是否能申請 這答案是可以的 但我忘了在 03/09 23:11
maiii: 哪裡規定的 03/09 23:11
bonaqabo: 巴黎公約的任何人指的是享有權利之人 03/10 09:20
bonaqabo: 不是所以人都可以 03/10 09:21
bonaqabo: 所以原po才會寫到國籍部分 03/10 09:22
bonaqabo: 申請人為複數者 每一個都要符合申請資格 03/10 09:27
bonaqabo: 這案例的話,看起來台灣案沒有提到轉讓 03/10 09:28
bonaqabo: 而且是子公司單獨申請但優先權沒問題 03/10 09:29
bonaqabo: 有可能是子公司在台灣有據點(實務上都是這樣) 03/10 09:30
bonaqabo: 母公司在桃園,設開曼,然後聯絡地就是母公司 03/10 09:30
bonaqabo: 以準國民待遇申請 03/10 09:31
bonaqabo: 或是在美國提出的其實是PCT案… 03/10 09:37
ides13: 樓上說的對,應該是以「準國民待遇」申請。 07/12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