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hofExil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brokenXD: 這版應該沒有分身條款啦 當新的來桶? 04/08 22:09
Wyvern: 那按照我國各資法 GGC帳號屬於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04/08 23:12
Wyvern: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 04/08 23:13
Wyvern: 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 04/08 23:14
Wyvern: 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間接或直接 04/08 23:14
Wyvern: 方式是別該個人之資料的哪一項? 04/08 23:15
Wyvern: 請問該GGC帳號可以直接跟帳號現實本人做連結嗎? 04/08 23:15
Wyvern: 而且台灣已經有判例 無法判別真實身分的資訊根本不構成 04/08 23:29
Wyvern: 個資 04/08 23:29
i8067: ivano這隻 還刻意用別的IP上 XDD 04/09 00:06
i8067: 他不知道 他上一篇發文的IP改不了嗎 04/09 00:07
aa2378924: 幹原來是flyinyouth XDDD 04/09 01:42
danchen1120: 板規1-5 04/09 02:19
i8067: E版主說 ivano在水桶期間開分身發文 只要flyinyouth發言沒 04/09 12:06
i8067: 違規的話 版規1-5是不適用的。樓下中文系幫我解釋一下 04/09 12:06
danchen1120: 1-5寫那麼清楚,怎會不適用 04/09 13:08
針對版規的疑義釋覆 1-5. 在本尊已違反任何版規遭懲處的情況下使用分身再次違反版規 》同一IP位址歷史之發文發言者,皆視為同一使用者 》若該使用者遭懲處為水桶以上,其他同IP位址之使用者帳號應視為 不具有 "被水桶剝奪之所有權利" ,包含但不限於:發文等等 當初為了保障每個帳號的發言權力 在制定1-5的時候加上了條文旦書 使用分身再次違反版規才能動用這條條款 亦即在不再次違反版規的狀況下 這條是不能使用的 可能會有人疑惑1-5細項 但各國法律 行政命令再訂定的時候都有條件前提 滿足大項才可能看細項 細項不是補充條款,所以牴觸大項無效 我們版務群幾年前曾經針對這件事情討論過一次 但當時的決議是要保障每個帳號的發言權力 因為分身也是站規授予的 依照本站站規一個人最多可以擁有五個帳號 但帳號不得出借他人 亦即在不出借他人的狀況 各帳號的權力是分開計算的  版務群會商討是否要提高發文推文門檻 來充分限制分身 但就目前的版規來說我們是沒有分身連坐條款的 除非他違反版規,那就是連同本尊加重處分了 而就算現在改版規,不朔及既往這個法律原則是必要遵守的 也不會因此讓他的分身進桶,以上疑義釋覆 信件重覆的部分不重覆回覆了 以上 POE版務群代表 r5130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13.185.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hofExile/M.1491717266.A.A09.html
r51303: 補充:依照目前的看版門檻,註冊3個月以上才能發文推文 04/09 14:05
r51303: 所以也不存在一違規就能夠申請分身發文這件事情 04/09 14:05
r51303: 然後依照站規超過五個分身帳號一律退註 04/09 14:06
lopp54321010: #1LcFJBGK (BoardCourt) 04/09 14:13
lopp54321010: 同一IP位址歷史之發文發言者,皆視為同一使用者 04/09 14:13
lopp54321010: 沒問題嗎= = 04/09 14:13
r51303: 這個站務群也討論過很多次了 不過是尊重各版自治 04/09 14:15
r51303: 每個版對分身處理方式不同 我管的另一個版就是連坐 04/09 14:15
r51303: 那站規的部分就是保障一使用者最多五帳號 04/09 14:16
r51303: 視為同一個使用者 跟 可以有五個帳號不衝突 04/09 14:16
r51303: 兩碼事。以上 04/09 14:16
danchen1120: 若該使用者遭懲處為水桶以上,其他同IP位址之使用者 04/09 15:09
danchen1120: 者帳號應視為不具有 "被水桶剝奪之所有權利" 04/09 15:11
danchen1120: 那這句話,在規範甚麼 04/09 15:11
danchen1120: 意思不是很明顯嗎,同IP位址的帳號已經被法定轉換為 04/09 15:11
danchen1120: 被水桶的身分了 04/09 15:12
danchen1120: 如果照版主解釋,建議細項也修正 04/09 15:12
newhand0815: 規範的情形是 假如本帳受到的懲處是警告,小分身當然 04/09 15:39
newhand0815: 還可以發文回文,但若小分身後來也被警告或水桶,此 04/09 15:39
newhand0815: 時本帳分身都視為被一起水桶這樣嗎,不知道理解有無 04/09 15:39
newhand0815: 錯誤 04/09 15:39
newhand0815: 少看第二款前段,所以本帳分身之一所受懲處至少要有 04/09 15:42
newhand0815: 其一為水桶嗎 04/09 15:42
i8067: 現在註冊 三個月後還來得及參戰嗎 04/09 15:45
danchen1120: 照那規定明明第一個被水桶以後,同IP就該視為失去權 04/09 15:54
danchen1120: 力了 04/09 15:54
gn00291010: 分身違反版規再桶那個分身 那請問1-5到底用在甚麼時候 04/09 17:15
"目前"1-5的適用情形為該帳號原本違反版規, 被水桶假設7天 然後再用分身帳號 違反版規 -> 則該帳號連同本尊適用1-5條款加重 假如違反1-3 7天 那就是1-3 7天 + 1-5 7天 還可以在+個鬧版事實成立來個1-1 本尊跟分身同坐 一起多桶21天外加原本的7天重算 那就是一起桶30天
aker0357: 被桶了一個 再開一個就好惹 佛心版規 04/09 17:16
※ 編輯: r51303 (120.113.185.111), 04/09/2017 17:21:40
r51303: 補充: 因為1-3違反兩次 所以30天起跳 應該是30+7+7+7=51天 04/09 17:23
r51303: 目前的版規是採層遞式加重 符合比例原則的做法 04/09 17:24
danchen1120: 那顯然滿需要做文字修正? 04/09 17:24
danchen1120: 你這已經跳脫文義解釋了吧 04/09 17:25
gn00291010: 所以意思是1-5就是加重條款而已嗎 04/09 17:25
i8067: 最多可以在本版被永桶四隻 第五隻就乖一點吧 04/09 17:25
gn00291010: 就算分身被桶了 我再開一個分身不鬧版會直接連坐嗎 04/09 17:26
r51303: gn你得到了 04/09 17:26
r51303: 痾 再開一個分身哦 不違反版規還是沒事OAO 04/09 17:27
danchen1120: 甚至1-5細項宜刪除,否則也許不少板友會覺得像在硬凹 04/09 17:27
r51303: 不過違反版規就是三隻連坐了 04/09 17:27
r51303: 而且 第三隻分身開始 違反版規恐怕都接近永久水桶了 04/09 17:27
r51303: 會triple 04/09 17:28
gn00291010: 若該使用者遭懲處為水桶以上,其他同IP位址之使用者帳 04/09 17:28
r51303: 版規修正的部分會納入考慮 04/09 17:28
gn00291010: 號應視為不具有 "被水桶剝奪之所有權利" ,包含但不 04/09 17:28
gn00291010: 限於發文等等 <- 這個細則還是刪了吧 不然這句話跟你 04/09 17:29
gn00291010: 目前解釋的內容完全不同 04/09 17:29
scxiang5: 哇本尊被桶了,我再開一隻乖乖的就好啦,佛心 04/09 17:30
Cishang: 不對吧 永桶的話可以直接送帳號部一次鎖掉了,你說分身不 04/09 17:32
Cishang: 犯錯不通用累加無犯無事是一回事,永桶是視為不歡迎使用者 04/09 17:33
Cishang: 以PTT多數版永桶分身就是不要被抓到抓到就是送帳號部一起 04/09 17:34
Cishang: 鎖 04/09 17:34
decous5566: 被桶開分身應該沒什麼 只要不被抓到就好 可是都被抓到 04/09 18:19
decous5566: 了 還放過 還蠻好笑的XDD 04/09 18:19
Darksto: 挖是擅長包庇的版主呢 04/09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