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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張瑞楨 3.完整新聞標題: 把研究生論文從100多頁刪至10多頁偽造簽名投稿 國立大學系主任被判刑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9/02/4415390_1_1.jpg
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 ,可易科罰金。(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市一所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後,指示另一碩 士研究生,將此論文從100多頁刪減至10多頁,再冒簽張的名字,以自己、曾姓研究生與 張共三人之名投稿參加學術研討會,被張發現提告,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 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約12萬元與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某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論文 ,2022年6月完成碩士論文之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舉辦「第十三屆設計創新暨應用學術 研討會」,對外公開徵求論文,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明知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是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文字著作,未經張同意或授權,將此論文傳送予他指導的另一曾姓 研究生,且把原本100餘頁的論文內容刪減為10頁後,以他自己名字、曾姓研究生與張的 名字,掛名三人投稿發表,曾姓研究生聯繫張,張於2022年9月15日上網查閱而得知,羅 姓系主任(副教授)才申請撤回投稿。 此案經張向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提告,移送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偽造文書罪偵查起 訴。 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於台中地院審理時坦言,未經張的同意或授權,但他矢口否認有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他辯稱,「我是基於長年指導學生完成學 校要求之畢業論文之傳承與慣例,才會這樣做」,「我沒有犯罪的故意,而且後來我已經 撤回投稿了」。 台中地院認為,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指示不知情的曾姓研究生,刪減張的論文之外,在 「作者簽名處」欄位,偽簽張的署名,透過電子郵件將報名表傳送至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報 名;及自行以電子郵件將論文的電子檔上傳至與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已符合擅自以改作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之構成要件。 法官強調,羅姓系主任(副教授)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據此判刑4月,可易科罰 金與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15390 6.備註: 怎麼說呢 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 @.@ (啊當然是違法啦~~) -- 聽音樂都 wav 看影片都 avi 看圖檔都 bmp 拍張照都 ra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33.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hD/M.1693725364.A.585.html
mark0204: 台中地院112智訴第6號刑事判決,智附民第20號刑事判決 09/03 21:59
mark0204: 一點都不常見!我沒看過教授硬跟學生搶研討會的作者順序 09/03 22:02
本案不是搶作者順序的問題吧... 是不知道被投稿
julikeet79: 笑死,要搶就搶高IF的期刊/會議、專利。搶這幹嘛 09/03 23:31
all035: 正常就叫研究生當第一作者投稿吧 09/04 16:18
bravobee: 老實說,除了偽造簽名那個部份以外,好像都還好啊 09/04 17:20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4/2023 19:53:46
mark0204: 用功點去看判決書啦,還有很多有趣的其他事情勒~~~ 09/04 21:54
mark0204: 有段敘述是:曾..以LINE與張..聯繫討論..作者排名問題 09/04 21:56
所以?判決結果是賠償沒排第一作者的損失?還是被投稿? 我都不知道現在排第幾作者法院管得著了!
senjo: 投研討會需要簽名嗎? 09/04 23:05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5/2023 00:05:39
mark0204: 不去看判決書卻只想靠自己幻想,是能談啥? 09/05 22:05
我倒是比較懷疑你連那短短的判決書主文都沒讀完,是能談啥?中文閱讀能力嗎?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6/2023 00:52:21
mark0204: 我已引用判決書內容,你的懷疑根本沒根據,談啥能力? 09/06 20:06
mark0204: 連判決書論罪科刑法條都看不懂勒,不用談能力了啊 09/06 20:10
mark0204: 刑附民賠償是根據刑事偽造文書,不是作者序不是被投稿啊 09/06 20:14
你終於看懂了嗎 XD 但看你下面,你好像還是沒看懂!?
mark0204: 判決書主文不會有詳細事實,你到底有沒有看過判決書啊? 09/06 20:18
mark0204: 判決書所述,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你怎判斷是假的? 09/06 20:27
那是被告的說詞 告訴人並不以此求償 你到底有沒有看判決書內文... 人家告 A,你說 B,說只能用 B 判 但人家就不是告 B 啊 滑坡的莫名其妙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6/2023 22:26:30
He: 國內研討會也要簽名然後還要計較作者排序?傻眼了@@ 09/07 11:06
mark0204: 哪個部分是"被告的說詞"?再次證明你根本沒看判決書 09/07 21:46
mark0204: 判決書清楚寫到有曾生證人筆錄與LINE對話 09/07 21:48
mark0204: 只有你自己主觀幻想否定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哈~~~ 09/07 21:49
我沒有否定「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而是那並非張生提告的部分。 拜託,有點邏輯好嗎? 判決書中被告承認請曾生簽名時未通知張生,與曾生說詞一致。 這才是「偽簽」的重點。
mark0204: 我參加過的研討會,的確都有要求所有作者要簽名 09/07 21:52
告訴人認為被偽簽 => 被告主張說是慣例 => 無規則授權代簽 => 偽簽 「無規則授權」代表不論你是不是排第一作者,都是沒有授權;而當事人都有權控訴。 不能因為你覺得給一般人排第一作者很爽,那就肯定合法。 虧判決書還特別解釋什麼是慣例,又為何不符合。 好好看清楚吧 XD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8/2023 01:11:38
artning: 改寫投稿跟作者排序的部份在學術倫理上是沒問題的,因為 09/08 14:37
artning: 第一作者通常應是執筆寫那篇研討會論文的那個人,明顯不 09/08 14:37
artning: 是那個張生。 09/08 14:37
artning: 有問題的是偽造簽名的部分,這是大錯特錯,錯到了違反法 09/08 14:39
artning: 律的程度,是偽造文書罪。 09/08 14:39
是滴~~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8/2023 19:38:42
mark0204: 偽簽是事實,但理由不是不知情,而是沒協調好啊 09/08 21:53
mark0204: 一下寫"那是被告的說詞",又改成"我沒有否定"...zzz... 09/08 21:55
mark0204: 怎麼又自己否定自己寫過"是不知道被投稿"啊... 09/08 22:01
mark0204: 若曾生與張生得出作者排序結論,有邏輯的人,怎提起訴訟? 09/08 22:10
有人事後跟你討論就代表你先前同意投稿喔,你的邏輯呢 XD
evilove: 偷投稿後才與原作者聯繫討論排名,原作者此時才知被陰了 09/09 03:41
看來你有看判決書,不錯 :-) 判決書內容正是說道聯繫討論排名是在投稿發生之後 當然,也許是有人看不懂「嗣經」是指「之後」而非「之前」的意思。 畢竟中文博大精深嘛! 事情發生順序是 被告投出 (111/8/31) -> 曾生與張生討論排名 (Line) -> 張生發現被投 (111/9/15) -> 張生要求撤回 (111/9/16) 該 Line 討論的日期為 111/9/7--15 即便要扯討論排序時有順帶確認同意也不對,因為已經投出了嘛~~ 嚷嚷著要人看判決書,結果...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9/2023 05:20:30
mark0204: 有人跟你討論就代表不可能同意投稿?你的邏輯在哪啊? 09/09 22:01
若 P 則 Q,若非 Q 則非 P 也不會喔 XD 你怎麼得出這種奇葩結論的,會不會太好笑
mark0204: 一下寫"那是被告的說詞",又改成"我沒有否定" 09/09 22:03
好好看清楚吧
mark0204: 一下又自己否定自己寫過"是不知道被投稿" 09/09 22:03
或者多動動腦吧
mark0204: 偽造私文書罪哪裡規定是事前還事後?重點在是否偽造! 09/09 22:06
若事前同意就不算偽造了好嗎,那叫做授權代簽。 你沒看判決書對吧 XD
mark0204: 事前作者序有爭執,事後修改作者順序就不會有訴訟了啊 09/09 22:07
那是選擇不告,是當事人不予追究,不代表合法。 這是告訴乃論,屬於當事人是否要爭取權益的自主裁量。
mark0204: 把證人筆錄與LINE對話的證據說成"被告的說詞"勒 09/09 22:09
自己看清楚是誰提出那證據的
mark0204: 還"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zzz... 09/09 22:12
根據你前面的言論 我就推論你覺得若排除作者排序問題後,這種類型的代簽沒有任何疑義。 還能不常見嗎,這裡不就有一個活生生覺得沒差的案例 XD
mark0204: 怎麼忘記列出張生口試日期與畢業離校日期啊? 09/09 22:14
你有意見可自己列啊 我滴媽,前面都已經幫你補充好幾次了 伸手牌耶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9/2023 23:54:00
mark0204: 你認為很常見就舉出其他例子啊,舉不出例子叫很常見喔? 09/10 20:43
mark0204: 有人跟你討論就代表不可能同意投稿的邏輯性在哪? 09/10 20:44
mark0204: 學生跟指導教授討論作者排序就表示不同意教授投稿? 09/10 20:45
mark0204: 我真是慶幸我的邏輯跟你差很多,哈~~~ 09/10 20:45
mark0204: 偽造私文書是告訴乃論勒,原來你超越高院法官喔...zzz... 09/10 20:47
mark0204: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2上1449號刑事判決,自己慢慢看吧 09/10 20:49
mark0204: 那證據應該是曾生提的,難道可能是被告提的所以不算證據? 09/10 20:52
mark0204: 我第一行回文就列出判決字號,你才是伸手牌啊,哈~~~ 09/10 20:53
mark0204: 看來要你多動腦或看清楚,真的很難啊... 09/10 20:58
mark0204: 判決書所述事實的部分,你否定或懷疑的根據是什麼? 09/10 21:02
mark0204: 再加一個: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上1087號刑事判決 09/10 23:04
mark0204: 高等法院111上4286號刑事判決 09/10 23:09
想想,多想想 還有,看不懂沒關係 但不要只會伸手要別人跟你解釋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6.233 臺灣), 09/11/2023 11:35:02
mark0204: 原來是位比多位高院法官更懂法律的啊,好猛好猛~~~ 09/11 20:58
mark0204: 我說"挺常見"就是挺常見,你不要跟我要解釋要例子,哈~~~ 09/11 21:00
mark0204: 判決文事實部分,你不採信就不採信,不用解釋勒 09/11 21:01
mark0204: "我都不知道現在排第幾作者法院管得著了!",哈~~~ 09/11 21:03
mark0204: 看來要你自己多想想多看,真的是要求太多太高了... 09/11 21:03
多看看,多想想,多翻翻 先入為主並不會改變判決書內容 你連主詞和受詞都會弄反了,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 為我國教育感到悲傷嗎?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6.233 臺灣), 09/12/2023 21:20:03
mark0204: 放心啦,像你這樣胡扯裝瞎的,在我身邊是很少看到的啦 09/12 21:43
mark0204: 判決書寫的證人證據都可以凹成被告說詞勒,好強的教育... 09/12 21:45
mark0204: 還"排第幾作者法院管得著了"勒,哈~~~ 09/12 21:46
mark0204: 那"不知道被投稿"為啥法院管得著?好好想想應該不難啦 09/12 21:48
mark0204: 有人跟你討論作者排序就代表不可能同意投稿?超強邏輯~~~ 09/12 21:49
mark0204: 會寫"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才真的該多看多想多翻啊 09/12 21:50
戰鬥、戰鬥,你要戰鬥! 怨天尤人使你堅強,使你永不放棄! 起身吧,奮鬥吧,想像就是你的超能力!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6.233 臺灣), 09/12/2023 23:01:13
YunJuChuang: 完全不知道偽造簽名幹嘛?碩士生論文整理投稿期刊確實 09/26 21:24
YunJuChuang: 是學術界的傳承與慣例吧 09/26 21:25
問樓上 mark0204,我不知道。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33.88 臺灣), 09/27/2023 20:48:24
YunJuChuang: 結論:不掛名直接投稿(可以);擅自掛名偽簽(不可以) 09/27 21:05
那會引發另一種爭議吧? (也算是侵權,但類型不同。)
mark0204: 一下說"是不知道被投稿",又變成"我不知道"] 09/28 22:03
你 484 沒看懂 YunJuChuang 的問題 他是問行事「理由」,也就是「動機」。 「是不知道被投稿」是事實結果,指的是受害當事人的敘述。 而且這兩句主詞根本就指向不同人 前者是指去簽名的人 (或者說要求幫忙偽簽) 後者是指被簽名的人 就跟我前面說的一樣 你還是先搞清楚主詞跟受詞的對象吧 XD 至於犯案者心理怎麼想的,我哪知 啊不過你可能很清楚啦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33.88 臺灣), 09/29/2023 17:16:51
mark0204: 歡迎繼續凹,反正你爽就好,真慶幸司法跟你的理解差超多~~ 09/29 21:15
加油好嗎 ^.^
mark0204: 不知道被投稿,但事後協商好,是能判啥啊? 09/29 21:18
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約12萬元與上訴。
mark0204: 判決書記載的證據還可以凹成被告的說詞,哈~~~ 09/29 21:20
我這句話 「是不知道被投稿」是事實結果,指的是受害當事人的敘述。 明明是說受害當事人闡述,是受害當事人的說詞。 受害當事人是被告!? 你有沒有學過主詞跟受詞 XD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33.88 臺灣), 09/29/2023 21:38:01
mark0204: "那是被告的說詞"是回在我寫討論作者排序下,還在凹啥啊? 09/30 21:39
mark0204: 張生不知道被投稿,但張生也有跟曾生討論過作者排序啊 09/30 21:41
如前所述 討論過排序不代表授權簽名 並且根據先前說明,討論排序之發生時間包括投稿之後。 這表示即便如你所幻想的將討論排序的討論內容涵蓋同意代理簽名 也無法得出同意投稿的結果——因定案排序前便已投稿,討論排序並未於投稿前完成。 事實上判決書上便已載明相關資訊,我也已多次說明,建議你仔細閱讀。 同時,討論完排序,也應於投稿前與所有作者確認是否同意採用前版本以投稿。 我認為這才是正確的投稿流程——既然被列為作者之一,就需對內容負責。 當然,如果你認為討論完排序,第一作者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其餘作者不須兼負任何責任 ——我也只能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觀。 我並不清楚你對學術倫理的理解為何,但看起來我倆的認知極為不同。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33.88 臺灣), 10/01/2023 01:22:03
mark0204: 討論過排序代表若達成張生接受之結果,即無此訴訟 10/01 21:32
若 P 則 Q <=> 若非 Q 則非 P 有此訴訟 => 張生沒有接受
mark0204: 還"應於"勒,仍可事後同意,偽簽即改變為授權 10/01 21:36
判決書上已載明沒有事後同意
mark0204: 自己還寫"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哈~~~ 10/01 21:37
mark0204: 真慶幸我跟你的認知極為不同 10/01 21:37
勸你多想想你自己究竟在說什麼 在我看來你就只是在不斷強調你就是如上所述的那種人而已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6.177 臺灣), 10/02/2023 14:42:28
mark0204: 裝瞎的當然永遠看不到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序 10/02 20:55
我沒說沒討論吧,裝瞎的是誰 =.= 啊不對,你是幻想 XD
mark0204: 若答應曾生要求,即無此訴訟,扯P Q只是不敢面對問題 10/02 20:56
那你自己說的話吧 你說說,這已經是第幾次被打臉了 自己講的話也不敢面對,笑死人
mark0204: 把判決書論及的證據當成被告說詞,這是哪種人啊?哈~~~ 10/02 21:00
看,又是這樣 睜眼說瞎話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6.177 臺灣), 10/03/2023 13:39:05
mark0204: 最高110台上5080刑事,原來你比那5位法官厲害喔,好好笑~~ 10/03 22:01
mark0204: 自己裝瞎自己打臉,胡扯啥P Q,胡扯啥被告的說詞,還想凹喔 10/03 22:02
mark0204: 還凹"沒說沒討論",那到底"被告的說詞"是指啥啊? 10/03 22:05
請見上述我幫你畫的時間軸 另外,我也已說明討論未完成。 這顯然地表示有進行討論 討論未完成並不等同於未討論 我不知你從何而來沒有討論的幻想 (要不你了解下什麼是滑坡謬誤 Slippery slope?) 就目前來看,也許你有下述症狀: (1) 人格界線模糊 (2) 邏輯荒謬 (3) 妄想 我個人建議你可以考慮就醫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5.30 臺灣), 10/04/2023 21:48:00
mark0204: 你可以說討論未完成,我不可以說作者順位協調不成?哈~~~ 10/04 22:02
麻煩看清楚你自己的推文
mark0204: 你應該幫被告去跟檢察官法官講"討論未完成",太好笑了~~~ 10/04 22:03
判決書已載明,且我上也早已幫你整理。 另外,看清楚我的原文 討論過排序不代表授權簽名 並且根據先前說明,討論排序之發生時間包括投稿之後。 這表示即便如你所幻想的將討論排序的討論內容涵蓋同意代理簽名 也無法得出同意投稿的結果——因定案排序前便已投稿,討論排序並未於投稿前 完成。 事實上判決書上便已載明相關資訊,我也已多次說明,建議你仔細閱讀。 以及更前面還有我幫你整理的時間軸。
mark0204: 我建議你不用去就醫了,自訂標準自訂邏輯,這沒救了啊 10/04 22:04
mark0204: 只敢扯P Q,卻裝瞎裝傻不去問到底有幾層P Q...zzz... 10/04 22:05
你可能還不太了解地球的邏輯 辛苦你了 同先前所言 請不要只會伸手,自己的作業自己寫。
mark0204: 你的症狀就只有一個:胡扯!連判決書都不看還敢扯! 10/04 22:07
mark0204: 看來你真的不了解滑坡謬誤,自認偽造簽名即觸犯偽造文書 10/04 22:11
我並沒有說偽造簽名必然成立偽造文書 我上已說明當事人沒有同意才是主因 同時,根據你的推文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果。 遺憾的是,你使用的邏輯與地球人不同。
mark0204: 該案判決文不看,最高法院的判決也不看,就只是自己認定 10/04 22:12
mark0204: 寫出"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真的符合那三種症狀,哈~~ 10/04 22:17
看你邏輯都如此與人不同 活在自己的世界,生活想必很辛苦吧? 官司打輸了就這麼難過嗎?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5.30 臺灣), 10/05/2023 13:22:15
mark0204: 你自己活在自己的世界,連判決文都看不懂,哈~~~ 10/05 20:45
mark0204: 要你多想想多看判決書,看來真的太難了啊,唉... 10/05 20:46
mark0204: https://reurl.cc/eddoyx 哈,連板規都看不懂的胡扯咖 10/05 20:55
謬誤真多 這次這個叫不相干的謬誤 fallacies of relevance
mark0204: 看來真的不該勉強你太多... 10/05 20:56
單單一篇文章的推文你就寫出一堆問題 這樣的人讀判決書想必也是白讀吧 XD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5.30 臺灣), 10/06/2023 12:5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