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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看到一篇文章討論此判決, 把第一審第二審寫得很淺顯易懂,轉貼過來給大家看 幸虧洪先生會爭取自己的權利 https://casebf.com/2017/02/03 私人土地上的公有設施 今天有則新聞是關於屏東林森路一巷拆除排水設施的民事執行1,這條巷子位在屏東大學 林森校區旁,雖然長久以來都是民眾所通行的巷道,但巷內土地實際上是一位洪先生所有 。 地院跟高院在排水設施部分,有著不同見解,涉及了民法與行政法的交錯適用。 案例事實 地主洪先生 v. 屏東市公所(道路), 屏東縣政府(排水設施) 屏東市公所、屏東縣政府分別在洪先生位在屏東林森路一巷土地上鋪設柏油道路、設置排 水設施,洪先生主張政府無權占有,請求依照民法第767條規定,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巷內 所有土地。因此本案的被告有兩位,一位是屏東市公所,另一位是屏東縣政府。 被告的抗辯 市公所辯稱:洪先生的土地為既成巷道,有公用地役關係。 縣政府辯稱:排水設施和公共利益有關,依照下水道法規定,縣政府可以補償後使用。 判決結果 屏東地院101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市公所應該將柏油去除,但縣政府不用拆除排水設施。 案件經洪先生上訴後,高雄高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12號判決縣政府也要拆除排水設施, 把土地歸還洪先生。 爭點一:洪先生的土地是否屬於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巷道? 屏東地院和高雄高分院都認為沒有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所以市公所應該把柏油剷除,歸還 土地,理由如下: 依照釋字400號解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要件有三: 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未阻止。 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從原告提出的民國76或80年間照片可知,當時並非供通行道路,經歷時間並非久遠,不符 合第三個要件「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爭點二:設置排水設施,是否適用下水道法、洪先生有無權利濫用? 就此地院和高雄高分院見解相異: 一、下水道法部分 依照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 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 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一)屏東地院認為洪先生應忍受政府設置排水設施,因為: 屏東縣政府設置排水設施符合法規標準,有法源依據,並不是無權占有。 認為即便在私人土地上設置排水設施是違法的行政處分,在撤銷、廢止前仍然有效,洪先 生應該透過行政程序救濟。 (二)高雄高分院廢棄地院判決,因為:根本沒有行政處分存在。 依照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使用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該在工程計畫訂定後,書面通 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應在30日內提出異議,該通知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定或措施,對人民發生一定法律效果,屬於行政處分。 但是本案縣政府並沒有依規定通知、溝通,只是用會勘紀錄代替通知書,沒辦法認為縣政 府對洪先生發布行政處分,也不能以施工宣導會、工程告示牌代替通知。 既然沒有依法發布行政處分,設置行為屬於事實行為,縣政府不能主張下水道法來使用私 有土地。 二、地主起訴有沒有構成權利濫用? (一) 屏東地院認為 排水設施和公共利益有關,如果下雨無法排水,依照縣政府職員證稱,可能引起水患,洪 先生行使權利,應該受到限制。 (二)高雄高分院則認為 縣政府先違反法治國原則,洪先生提起訴訟並未濫用權利: 縣政府沒有依照法律通知被告,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不在自己管理的水利用地上設置溝渠 ,卻占用私人土地,並沒有選擇損害最小處所及方法。 洪先生在施工時已經出面爭執,縣政府沒有確認清楚,就埋設線路,事後發現並不是既成 道路,卻仍然不拆除違建,違反法治國基本要求。如果該設施不拆除以維護排水利益,形 同鼓勵非法。 最後,洪先生完勝,市公所應該去除柏油、縣政府應該拆除排水設施,返還土地。 早先的新聞包括:2016年3月17日自由「屏東林森路一巷要封路 上萬民眾及屏大師生受影 響」。 ※ 引述《LANGUNG (PACO)》之銘言: : 主要是那邊本來預定要做污水下水道的國有地被居民竊佔為車庫 : 居民背景很硬 : 所以最後蓋下水道時不拆車庫 : 直接侵占洪姓地主的地 : 洪姓地主在要蓋下水道時已經有抗議過了 但縣政府執意強制動工 : 經過打官司才得到這遲來的正義 : 還要被媒體議員帶風向 : 請問洪姓地主何錯之有? : 縣政府強制動工 : 拆除的一千三百萬也要算到被害人頭上? : 這是哪門子道理 : 我絕對不會說 : 能決定是否拆遷車庫的主事人 : 就住在那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56.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ingTung/M.1486134267.A.578.html ※ 編輯: a6109a6109 (36.237.56.133), 02/03/2017 23:09:04
s851959: 推 02/03 23:08
※ 編輯: a6109a6109 (36.237.56.133), 02/03/2017 23:10:42 ※ 編輯: a6109a6109 (36.237.56.133), 02/03/2017 23:12:01
LANGUNG: 專業推 02/04 01:16
fuing: 推 02/04 08:40
Guevera: 推 02/04 09:44
formoreinfo: 推詳盡用心 02/04 09:49
chocoball: 推 02/04 16:48
quit2100: 推。縣政府與市公所帶頭違反法治國原則,帶頭鼓勵非法。 02/04 17:31
tsaicy: 其實很多整排合建地主提供土地給建商合建的案子,許多的道 02/04 22:31
tsaicy: 路都有這方面的問題,如果當初在賣房子,建商與地主都沒表達 02/04 22:32
tsaicy: 好路地是持分合法的或是占用私人土地,在以前的年代,很多都 02/04 22:33
tsaicy: 根本沒概念,現在會發生爭取都是繼承者在爭取居多,老一輩的 02/04 22:33
tsaicy: 都是當基公德..也沒有誰對誰錯,但那些占用與違建,應該是更 02/04 22:35
tsaicy: 先解決的 02/04 22:35
BlackCoal: 推 02/05 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