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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打方向燈不算逼車?法官:才1秒就切進車道險碰撞,屬危險駕駛 李姓男子疑因行車糾紛遭檢舉故意逼車挨罰1萬8600元,李男不服,強調有打方向燈才變 換車道,是檢舉人未保持距離才說他逼車,遂提告請求撤銷罰單,法官認為李男打方向燈 不到1秒就往左切進檢舉人行駛的車道,檢舉人被迫往左偏移,否將發生碰撞,李男行為 屬故意危險駕駛,駁回李男請求,可上訴。 李男被檢舉去年7月在省道台1線有「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及「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 駛」的違規行為,警方確認無誤,分別開出1萬8千元及600元罰單,挨罰的李男不服,認 為跨越車道前有打方向燈,是檢舉人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才說他故意逼車,遂提起行政訴 訟,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法官檢視檢舉影像後,認為李男本與檢舉人平行駛於各自車道,李男打方向燈後1秒內即 向左切進檢舉人車道,還連續違規跨越車道,檢舉人被迫往左偏移,否將發生碰撞,李男 行為實屬故意危險駕駛,警方開罰無誤,應駁回李男請求。 https://news.ltn.com.tw/news/Pingtung/breakingnews/342826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04.36.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ingTung/M.1612185961.A.B3B.html
HsihHan: 不如…駕照定考換發制? 02/02 10:26
milk7054: 不會開車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 02/02 11:33
irttir0327: 警察居然開危險駕駛這條 真是罕見 02/03 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