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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LhxFFv8 ]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其他] 大樓頂樓擺放大型盆栽 時間: Wed Jul 22 23:16:28 2015 社區規約並無 1.約定頂樓為專用部分之規定。 2.將屋頂平台約定為特定人使用 3.其他有關共有物管理之無名契約 4.不得於頂樓種植植物或盆栽 而若是小型盆栽數盆(3吋盆~5吋盆),總重量不會超過5KG 1.不影響屋頂平台結構或防水層 2.不影響排水功能(因為葉子都很小)(多肉植物),且會固定清除枯葉 3.佔據範圍最多2坪,頂樓平台約至少200坪以上(大概一層有8戶共用) 4.不妨礙其他住戶出入或是影響其使用權益,因為都放在角落,且未加設 任何固定之物,簡言之,像颱風天來還是會搬進來 這樣是否可主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網路上找到相關資訊如下: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015/280277.htm 社區管委會則是主張該條例第16條第二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 、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 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 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 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不知各位是否有碰過相關問題 若有,各位是怎麼解決呢? ※ 編輯: mcintyre (59.115.69.8), 07/23/2015 01:33:04
gpoidg: 標題分類錯誤。 07/23 06:58
welhelm18: 主張第9條第二項需證明種植植物為合理使用範圍,從新聞 07/23 07:20
welhelm18: 中看來是普遍承認的使用方式 07/23 07:20
welhelm18: 第16條第二項雖然提到堆放雜物,但從後面列舉的事項觀 07/23 07:25
welhelm18: 察,規定是在保護其他共有人的使用、收益。如果放植物 07/23 07:25
welhelm18: 並不會影響其他人使用頂樓,且在頂樓養植物又是社會普 07/23 07:25
welhelm18: 遍認為對陽台的合理使用,那我覺得這條不適用在這個情 07/23 07:25
welhelm18: 況下。 07/23 07:25
welhelm18: 不過要注意的是,管委會可自己召開大會修改規約,所以 07/23 07:27
welhelm18: 如果住戶公約變更規定成頂樓不能養植物,那就沒辦法再 07/23 07:27
welhelm18: 主張第9條了 07/23 07:27
RS232: 依我的經驗 種菜->被檢舉不可種植物 種花->沒事 07/23 10:11
RS232: 所以到後來還是看跟鄰居感情好不好 有沒有人沒事去檢舉 07/23 10:11
mcintyre: 請問轉貼的部分標題也要修改? 07/23 11:23
mcintyre: 謝謝樓上的回答 07/23 11:23
gpoidg: 是,請見板規四-c 07/23 18:57
justo180: 因為種菜會讓覺得你用公共空間圖利自己,種花還可以美其 07/24 07:31
justo180: 名大家欣賞,除非菜收成有拿來敦親睦鄰 07/24 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