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orgenius: 每日任務(1/1) 10/21 21:15
推 kenu1018: 溫馨 10/21 21:17
推 KingKingCold: 這位是首次開台,而且之前我在Falcom版對他解釋的PS 10/21 21:41
→ KingKingCold: 版規沒有講到這個實況文的限制的細節,可能因此導致 10/21 21:41
→ KingKingCold: 他不熟悉實況文的新規定而誤觸版規 10/21 21:42
→ KingKingCold: 我是覺得對於這種實況新手,可以的話,至少用警告代 10/21 21:42
→ KingKingCold: 替水桶一次吧,他也不是故意的 10/21 21:42
→ KingKingCold: 他之前在Falcom版連實況文要刪除都不知道,經過版友 10/21 21:43
→ KingKingCold: 提醒之後才知道有這個規矩 10/21 21:43
→ gungunham: 我不素故意得>< 10/21 21:43
→ KingKingCold: 只因為這樣,下午發一篇之後刪掉,晚上又玩時不知道 10/21 21:44
推 strike519: 不知道桶過一次就知道啦 10/21 21:44
→ KingKingCold: 又發了一篇,就桶人一個月..... 10/21 21:45
E. 實況文限制
b.手動置底
1 個用戶 1 天最多發 1 篇實況文,禁止當日刪除文章並手動置底之行為。
將以台灣當地時間之日期為判定標準。
違規者,處以水桶 1 個月 至 6 個月。
並視情況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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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適用最輕罰則,而且認定無意+初犯因此不劣退。
現在PS板板標就提到實況板規修改,置底也寫實況規範修訂了。
該用戶卻仍然違規,我認為水桶是必要之提醒手段才會讓該用戶注意到板規存在。
另外板規必須對所有用戶都有一致性,
老鳥就罰、新手第一天來就不罰,這樣板主公正性何在?
板務已重申多次,本版板務群在進行案件討論時,
從來不會管對象是【男女】【老鳥菜逼八】【索索軟軟任任】,
都會循前例,並考量板規設計或讓往後相似案例能有一致標準依循來判罰。
另板務在處理案件時,不可能知道每個用戶的背景,
也不應該擅自去揣測他人之背景來做出判決的變更,
因此板務認為本案無不合理之處。
若仍有疑慮,歡迎再度提出。
謝謝指教。
→ NVIDIA: 手動置底該桶 10/21 21:53
→ NVIDIA: 不看板歸沒啥好說的 10/21 21:53
推 forgenius: 那不然是否可以把這條版龜列在實況範例裡面? 10/21 21:56
→ forgenius: 還有換日線那條 10/21 21:58
推 htps0763: 在每個板要發文推文前本來就要先看板規,只是很多人都 10/21 21:59
→ htps0763: 省了這個步驟 10/21 21:59
推 knight77: 發文的同時本來就應該先遵守板規不是嗎? 10/21 22:00
推 Felix34: 板規第一頁就紅字標實況文限制了,真的該先看一下 10/21 22:02
→ mrhwang1991: 版規就在那邊,不看被罰也只能自己認了。 10/21 22:03
→ Felix34: 也沒給劣文不算太嚴重吧 10/21 22:03
推 NVIDIA: KingKingCold你可以幫他發實況文阿 10/21 22:09
推 hitsukix: 不知者無罪這種事是不存在der~~ 無知不就最大 10/21 22:13
→ dreaminc: 無知也是有罪的 10/21 22:15
推 Misohagi: 你講這麼多但這裡是PS板,那邊的板規不等於這裡的板規 10/21 22:21
→ Misohagi: 這裡也是經過很多時間才修改才變成這樣的 10/21 22:22
推 Xhocer: 還以為是實況水桶公告,原來是實況水桶公告啊 10/21 22:24
推 caluem: 樓上你說的不是一樣的東西嗎(黑人問號 10/21 23:03
推 cospara: 實況水桶 公告 vs 實況 水桶公告 10/21 23:12
推 yipin112: 我覺得發文前要看版規是基本的啦...一個月很快就過去了 10/21 23:19
→ skylightwen: 發文前本來就應該先看過版規啊 10/21 23:30
→ RKain: 居然還有人說出新手可以減刑.. 10/21 23:32
→ Cruel2: 不知者從來都不是無罪的...違反版歸咎是違反阿 10/22 00:00
推 zerozone910: 違規沒被抓到當僥倖;罪證確鑿的話就沒什麼好說的, 10/22 00:00
→ zerozone910: 下次多注意點別再犯了。 10/22 00:00
※ 編輯: kuku321 (131.147.239.104), 10/22/2017 00:10:47
噓 lilychin: 那18歲以下可以減刑嗎 神邏輯 10/22 00:28
→ pttcage: falcom版都有類似經驗了,還沒有自覺要怪誰 10/22 00:56
→ allen0205: 滿滿的民代向公務員施壓感 10/22 01:26
→ argoth: 版規因人而轉彎 不愧是友善楷模 10/22 01:49
推 baozi: 某人完美詮釋台灣人情理法 情永遠擺第一的習性XD 10/22 02:18
推 blademaster: 以後台灣殺人只要說是新手第一次犯案就只要口頭警告 10/22 07:02
→ blademaster: 就好啦 10/22 07:02
推 longya: 我沒看版規不小心低不要罰那麼重擋我財路好嗎>< 10/22 09:06
→ longya: 原來在別板也這樣喔?那說明他根本就是無視板規的慣犯, 10/22 09:08
→ longya: 不桶重一點還覺得太可惜呢 10/22 09:08
→ sumoncat26: 台灣需要的教育是邏輯跟法學 10/22 09:26
噓 Rheims: ID叫做將過去埋葬,請記得把過期的實況文一起埋葬 10/22 10:27
噓 Pumama: 不看板規 可以最輕處理? 10/22 10:52
如我回覆KingKingCold所述,
【板務在處理案件時,不可能知道每個用戶的背景,
也不應該擅自去揣測他人之背景來做出判決的變更。】
因此板務不會去揣測對方到底有沒有看板規。
純依本案來看,
該用戶第一次發實況文,當日即違規,
判定有違規事實,但是實況頻道內的確有進行遊戲實況,
且為初犯,文內有敘述收台開台原因等事實來判斷,認為非惡意洗板式置底,
因此選擇較低罰則處理。
這與該用戶看不看板規無關。
除非該用戶在文內嗆聲【我就是不屑看板規】,否則板務不會主動推斷他人情況。
以上說明提供參考。
※ 編輯: kuku321 (131.147.239.104), 10/22/2017 11:07:31
推 lwecloud: 不過我覺得可以在文章範本裡加上提醒 再不看就活該被桶 10/22 11:11
感謝建議,已加入文章範本當中。
※ 編輯: kuku321 (131.147.239.104), 10/22/2017 11:28:27
→ secondduo: 總是需要祭品,不然沒人在乎 10/22 11:46
推 rugalex: 看板規是義務 10/22 11:58
→ rugalex: 我不小心犯法了 但是我不知道____罪很重 那我可以輕判嗎? 10/22 11:59
→ rugalex: 這種邏輯怎會說的通拜託...... 10/22 11:59
→ rugalex: 不要不遵守又說是惡法或是扣什麼板黃帽子 這樣nonsense 10/22 12:01
推 Pumama: 這與該用戶看不看板規無關????? 好吧你是版主你最大XD 10/22 12:05
板務本來就不可能有【這個ID有沒有看過板規】的用戶清單,
若您能提供清單給板務作為判罰依據的話,我們非常歡迎。
沒有額外資訊的情況下,請問該如何肯定每位用戶有沒有看過板規?
在不能確定用戶板規閱讀狀況如何的情境,自然【罰則】與【用戶有無看板規】無關。
您現在認為本用戶沒看過板規,請問立論基礎何在? 用戶KingKingCold的推文內容嗎?
如果您有任何好的方法能夠判別,願聞其詳。
謝謝指教。
推 rugalex: 幫一個名不見經傳的人作保 現實生活都不會有人做了..... 10/22 12:14
→ rugalex: 何況是網路社會... 10/22 12:14
※ 編輯: kuku321 (131.147.239.104), 10/22/2017 12:15:00
推 rxsmalllove: ......不知道可以輕判啊 沒法官敢用而已 10/22 12:18
推 rxsmalllove: 不過版主已經算輕判了 10/22 12:20
→ Pumama: 犯規照版規罰就好 一視同人 這不是什麼清單問題 10/22 12:37
→ Pumama: 有判決就好 我只是個有點看不下去的路人 你好像跟我認真了 10/22 12:38
噓 j2squared: KKC超鄉愿不ey 10/22 12:59
→ toma410: 不管到哪個板發文,發文前看板規是PO文者一定要做的吧 10/22 13:20
→ rugalex: 尚書大人真機靈 看到風向不對趕快撤退 10/22 13:22
推 chineseb: 現在還有公開關說的,好笑,最討厭實況文 10/22 13:27
推 chineseb: puma這尚書大人真機靈 10/22 13:30
→ rugalline: Agree 10/22 15:12
推 cwoldind: 我以為到不熟悉的版發文章前先看版規是常識qq 10/23 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