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看板Policy
標題[轉錄]Re: 建議廢掉公審會
時間Thu Jun 10 16:13:58 2010
※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1C45dt2r ]
作者: Eventis (何逸凡)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建議廢掉公審會
時間: Thu Jun 10 11:20:21 2010
※ 引述《CrazyMarc (專殺分身狗)》之銘言:
借用補充原體系圖說明公投法14條的審查流程
文義其實很清楚就有兩個階段不同的審查,
"誰"來審查以及審查"什麼"都不同.
┌駁回(行政處分)
│ 公投14I:
主管機關...經審查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
│ 十五日內予以
駁回:
│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
│ 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
│ 足者。
│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
│ 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申請公投─→中選會形式審查┤
公投14I:
主管機│
關*於收到公民 │
投票提案,經
審0m│
查... │
│
└(行政院→送公審會實質審查) →審查結果回
公投14II:公民投票案經審查 行政院,以
無前項各款情事者 行政院名義
,
主管機關應將該 予以准駁
提案
送請各該審議 (行政處分)
委員會**認定 公投14III:
公投34: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 公民投票案
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經前項審議
審議下列事項:
委員會認定
一、...
不合規定者
二、...
主管機關應
公投37:直轄市政府、縣(市) 予
駁回...
政府應設地方性公民
投票審議委員會,審
議下列事項:
一、...
二、...
*主管機關
公投3I: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
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審議委員會:
公投2: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
審議委員會)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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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06/10 11:26)
推 CrazyMarc:E大出手必屬精品 123.193.32.84 06/10 12:09
推 yyjack: E大出手必屬精品 114.44.144.14 06/10 13:04
推 oodh:借轉 203.65.62.106 06/10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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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家貧 既無嗜好 不學無術 亦無專長 唯打翻茶杯 或飲料罐 或新鮮屋
不乏瓶水 亦有碗麵 鋁鐵生熟不銹鋼 大小利樂錫箔包
有色無色玻璃 軟殼硬殼塑膠 凡立不曾未倒 寸地無一免溼
初時心喜 觸翻熱湯而後敗興 久之或憂 撞倒汽水反得釋然
本為一時之誤 積久成習 偶一為之 還傲世中無雙
故以為好 便作所長 因姓黃,自號
「掐倒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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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5.62.106
推 stevegreat08:他可以開補習班了 我第一個報名 06/10 22:29
推 aquarius360:我也不認為這沒有民意基礎的單位有存在的意義 06/12 02:40
→ aquarius360:久前提過想寫的的罷免法修改也與這有些關聯就是 06/12 02:42
→ aquarius360:因為結果是這單位會直接消失,所以沒有討論它的意義 06/12 02:43
→ aquarius360:再找時間來寫,也作為行政組織改造的前置條件 06/12 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