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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1C45dt2r ] 作者: Eventis (何逸凡)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建議廢掉公審會 時間: Thu Jun 10 11:20:21 2010 ※ 引述《CrazyMarc (專殺分身狗)》之銘言: 借用補充原體系圖說明公投法14條的審查流程 文義其實很清楚就有兩個階段不同的審查, "誰"來審查以及審查"什麼"都不同. ┌駁回(行政處分) │ 公投14I:主管機關...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 │ 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 │ 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 │ 足者。 │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 │ 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申請公投─→中選會形式審查┤ 公投14I:主管機*於收到公民 │ 投票提案,經審0m│ ... │ │ └(行政院→送公審會實質審查) →審查結果回 公投14II:公民投票案經審查 行政院,以 無前項各款情事者 行政院名義 ,主管機關將該 予以准駁 提案送請各該審議 (行政處分) 委員會**認定 公投14III: 公投34: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 公民投票案 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經前項審議 審議下列事項: 委員會認定 一、... 不合規定者 二、... 主管機關 公投37:直轄市政府、縣(市) 予駁回... 政府應設地方性公民 投票審議委員會,審 議下列事項: 一、... 二、... *主管機關 公投3I: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 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審議委員會: 公投2: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06/10 11:26)
CrazyMarc:E大出手必屬精品 123.193.32.84 06/10 12:09
yyjack: E大出手必屬精品 114.44.144.14 06/10 13:04
oodh:借轉 203.65.62.106 06/10 16:13
-- 自幼家貧 既無嗜好 不學無術 亦無專長 唯打翻茶杯 或飲料罐 或新鮮屋 不乏瓶水 亦有碗麵 鋁鐵生熟不銹鋼 大小利樂錫箔包 有色無色玻璃 軟殼硬殼塑膠 凡立不曾未倒 寸地無一免溼 初時心喜 觸翻熱湯而後敗興 久之或憂 撞倒汽水反得釋然 本為一時之誤 積久成習 偶一為之 還傲世中無雙 故以為好 便作所長 因姓黃,自號「掐倒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5.62.106
stevegreat08:他可以開補習班了 我第一個報名 06/10 22:29
aquarius360:我也不認為這沒有民意基礎的單位有存在的意義 06/12 02:40
aquarius360:久前提過想寫的的罷免法修改也與這有些關聯就是 06/12 02:42
aquarius360:因為結果是這單位會直接消失,所以沒有討論它的意義 06/12 02:43
aquarius360:再找時間來寫,也作為行政組織改造的前置條件 06/12 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