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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郵務達人安安 我多年前的居住地址為A,戶籍地為A, 所有的機關行號,我都登記A的地址。 因此會有信件往A處寄去。 後來我搬離A處多年,但是始終A處仍有人居住。 多年來,居住人都稱「沒有人收到過你的信,一封都沒有。」 於是我自己也試圖用掛號信寄件到A處給我自己,收件人寫自己名字。 幾天後,上網查詢掛號信的進度,顯示「已送達、已簽收」。 可是我人不在A處,我住外縣市,那A處是怎麼收掛號信的呢? 是不是A處的人刻了一個有我姓名的印章呢?還是要簽我的名字? 照此推斷,我應該還有其他未知的信件被A處收下了,沒道理都十年了 會沒有我半封信件˙˙˙ 那麼,收件的當事人可否持身分證,到郵局去調閱幾年來的掛號信紀錄呢? 郵局可有這項查詢服務? 謝謝各位郵務達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02.181.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st/M.1468966495.A.AE3.html ※ 編輯: XP1 (59.102.181.199), 07/20/2016 06:16:47
ddity: 幾年不能 法規的保存時間到就消毀 07/20 07:02
misiakimo: 按規定六個月內可查詢,也沒有規定非要本人印章才能簽 07/20 08:04
misiakimo: 收(除特定郵件需要),不遷戶籍又要查郵件,這樣子只 07/20 08:04
misiakimo: 是徒增原地址住戶跟郵差的困擾(不會到時候又要客訴郵 07/20 08:04
misiakimo: 局:為什麼我沒住那邊了,還讓別人收我的郵件?lol... 07/20 08:05
misiakimo: ) 07/20 08:05
一,沒有人客訴這件事,不用太敏感的誤以為PO文者就是抱怨者或客訴者。   我原文沒有改變過,我只編輯了這些附加文字。   原文很清楚的要追究「A處的人是否盜刻了我的印鑑,或者簽了我的名字。」 二,戶籍早就遷出,但是"郵政"和戶籍無同步連線,亦無同步關聯。   例如戶籍遷出後,舊有的單位、學校,甚至是舊的汽機車、都還是會   寄到舊的地址去,「即便戶籍已經遷出很久了」。   我遷到新的地址後,還常常收到前一個房客(或屋主)的汽機車稅單零零總總,   但是我去戶政事務所查,該房客(或屋主)早已遷出了。   不過某些單位無法同步更新,所以會不斷的往舊處寄發。 (監理站、舊的從業單位、公家機關、學校等。)      所以這不干郵局的事情,我還沒有三寶的症狀,我並不會認為是郵差的錯。   所以我在原文想了解「A處的人盜刻印章或代為簽收,沒把信件交付予我。」 三,所以現在您提供的六個月之內可查,非常謝謝您的答案。   稍晚我會到北區郵政管理局去一趟,再到A處的支局一趟。 (有聽說郵政管理局已經更名了) thanks
cloudsub: 你可以查你寄的那件事誰簽收的,不然再寄一件雙掛號 07/20 08:58
※ 編輯: XP1 (59.102.181.199), 07/20/2016 10:57:22
XP1: 了解。我曾經試過平信、掛號信。去到A處之後都消失,再也沒 07/20 10:58
XP1: 出現。所以我想了解A處的居民是否有妨害秘密(拆閱)、 07/20 10:59
XP1: 偽造印文文書(盜刻印鑑)、侵占、竊盜,(信件視同動產)。 07/20 10:59
XP1: 我是想藉由查詢的動作,來了解我有多少東西被A處幹走了。 07/20 10:59
剛才問了北區郵政管理局(舊稱) 回覆所謂六個月,係指: 「寄件人交寄之郵件,逾正常郵遞時間,收件人仍未收到,得向原交寄查詢。 受理國內郵件查詢期間,為自交寄之日起6個月內。」 但是我並非查這個,我是查"已簽收"的歷史紀錄。 對方回覆,可以查詢歷年來的"已簽收"紀錄。 因為有電腦建檔。 之所以查詢"已簽收",是因為我重點放在A處有人冒領、代簽、竊盜、侵占、拆閱 或者代為回覆、假冒當事人名義等,一系列行為的刑責。 thanks
ringohejia: 可以用你之前自己寄的掛號號碼打去投遞單位查簽收章 07/20 13:47
misiakimo: 簽收紀錄沒有電腦建檔這種東西喔 顆顆 07/20 14:16
misiakimo: 推樓上寄掛號附回執最快 07/20 14:20
misiakimo: 最好註明限本人簽收寄給自己到那地址 07/20 14:21
ringohejia: 當然沒有電腦建檔,但是郵差每天的清單會保存(不知多 07/20 15:12
ringohejia: 久),難道你們單位從來沒有客戶來查簽收章!? 07/20 15:13
ringohejia: 回執還會不見,如果清單上沒有印章,就代表有人出包了 07/20 15:14
ringohejia: 也遇過半年前的掛號來查簽收章,所以清單上都要標關係 07/20 15:21
misiakimo: 「北區郵政管理局」不知哪位高官回覆原po有電腦檔還可 07/20 16:15
misiakimo: 以查好幾年前的,那就讓長官們處理囉(小弟不巧是本局 07/20 16:15
misiakimo: 負責回覆各局查詢單,倒是沒看過電腦建檔這東西,全部 07/20 16:15
misiakimo: 都是我ㄧ本ㄧ本翻查的喲!啾咪) 07/20 16:15
雖然不知道這位長官您是薦任或委任幾職等的官銜, 還是您是郵務士郵務員,但是不知道您在啾咪什麼? 不知道您最近滑雪練習的怎樣了?最近買的彩虹妹妹VCD好用嗎?啾咪 不知道您是哪一個支局的支局長呢?^^
MikageLin: 沒有電腦建檔這回事,全是紙本保存的。建議你直接去查 07/20 17:50
MikageLin: 詢最近你自己寄的那封掛號是誰簽收的,就可以知道了。 07/20 17:50
MikageLin: 六年來的已簽收紀錄,除非有掛號號碼,否則只用地址去 07/20 17:51
MikageLin: 查是查不出來的。因為全是紙本要人工查找,而且清單上 07/20 17:51
MikageLin: 沒有郵差有時間一一註記是那一格是那個地址,只會註記 07/20 17:52
MikageLin: 與收件人的關係而已,所以你查過去資料並不實際。 07/20 17:52
MikageLin: 或者你直接致電投遞局,詢問該址的掛號通常為誰領取, 07/20 17:53
MikageLin: 並說明你的關係和疑慮,相信你會拿到想要的答案。 07/20 17:54
MikageLin: 或是如上面有前輩所提的,寄限本人親簽附回執的掛號, 07/20 17:55
MikageLin: 看回覆回來的回執上,到底蓋的是誰的印章,誰簽收的。 07/20 17:55
frice: 你根本沒搞清楚戶籍跟通訊地址的差異吧 以為你遷了戶籍 跟 07/20 17:58
frice: 你有關的地址都要自動更改嗎..... 07/20 17:58
kanna: 樓上請看原po的補充內文...他分得很清楚 07/20 18:46
misiakimo: 補充一下,紙本簽收紀錄保留三年即銷毀 07/20 20:25
log1118: 限本人親簽只有國際掛號才有 國內掛號沒有 07/20 21:19
misiakimo: 偉大的訴訟行政文書就有啊,只要客戶在信封上註明,郵 07/20 21:21
misiakimo: 務士很樂意照辦的唷^^(找不到本人直接開招領XD) 07/20 21:22
misiakimo: 另請教一下,A處地址有管理員代收信件嗎?有些管理員會 07/20 21:31
misiakimo: 依據經驗把已搬離的住戶信件直接篩選出來(可能放在某處 07/20 21:33
misiakimo: 集中,卻忘記退件給郵差...XD) 07/20 21:34
yanki826: 掛號應該不用本人親簽! 去翻翻郵政法規 跟本不用冒用妳 07/20 21:58
yanki826: 簽名跟印章 另外簽收紀錄那有建檔 紙本保留六個月!另外 07/20 21:58
yanki826: 既然妳不在 牽出戶口 但一些信用卡帳單一些DM ..妳要洽 07/20 21:58
yanki826: 那些 如果妳是房東 一直收到 妳也覺得很煩.. 07/20 21:58
那不是房東,掛號不用本人親簽,但簽收人也是不得拆閱對吧?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不需要親簽,那代簽人必須用他自己的印章來簽收,或者簽他自己的名字。 他總不能刻一個別人的印章來簽收。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我沒有授權給他使用有我姓名的印章。除非他擅自刻一個有我姓名的印章。 沒經過我同意就盜刻印章。這與是否親簽無關。 的確不用當事人親簽,就好比管理員、保全也會代收。 不過我們那邊A處是老公寓,一樓沒有管理員。ㄎㄎ 必須由郵差按電鈴,上面的人下來簽收。 一般有管理員(保全)簽收,會蓋章上面刻有「某大樓管委會收發章」, 而不能盜刻「當事人姓名」的印章。這與是否親簽親收無關。 代簽代收者,也是蓋自己的印章。未經授權,不得到盜刻持有他人之印鑑。 即便是管理員或保全收了掛號信,最終也是要交付給當事人,對吧? 總不能拆開來看,或者藏起來吧?所以我原文提到妨害秘密罪、竊盜、侵佔、 偽造印文(盜刻印章),似乎和是否本人親簽沒有衝突? 啾咪 ^_<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信件於本章之罪,同等於當事人動產的一部分。 以上,原文提及的盜刻印章、竊盜、侵占,都與是否「親收、親簽」無關。 即便是他人代收、代簽,最終也得把信件交付當事人。 若不交付,一開始就不要下去拿信,或者直接跟郵差說"「查無此人」。 因為郵差會喊"某某某掛號信",會連名帶姓的喊。 A處可以拒收,或者直接告訴郵差,沒這號人物。 既然收下了,就必須交付當事人。 收下之後還拆開來看、隱匿、丟棄、或拒絕交付當事人,一樣觸法。 yanki826說的,如果A處是房東,會覺得很煩。 那我告訴你,那個信件很少,一年也不會超過三件。 平均每三到四個月才會出現一件。 就算是稅單,也是一年才一次。 A處可直接拒收,或者退回,或者言明"查無此人"。 讓郵差退回去即可。 既然收了,就應該交付給當事人。倘若 拆閱、侵占、竊盜、隱匿,還是一樣犯法。 這就無關"掛號信不需要當事人親簽"。 因為親不親簽都一樣,還是一樣犯法。 啾咪^_< 幾位也許是在郵務機關上班,但並不是在執法機關上班。 即便是掛號信不需要親簽,那麼代簽代收的人,也無權處置該些信件。 依法也必須交付,不得隱匿、拆閱、侵占、或竊盜。 也不得盜刻當事人印鑑。 這跟你所謂「掛號信無須親簽」並不衝突。 他可以簽他自己的名字,或蓋他自己的印章。或者是直接拒收。 也不可以替其他人用印,持有或盜刻他人姓名之印鑑。 再者,信件一旦收下,就依法必須交付當事人。 沒人叫他收。我可沒授權他收信或是請他收信。
wenru27: 考慮看看用你寄送成功的那次掛號號碼到郵局填寫查詢單, 07/21 12:42
wenru27: 看簽收人到底是什麼狀況 07/21 12:42
XP1: 有道理。 thanks 07/21 13:25
oruson: 話說... 都搬這麼久了 直接改收信地址或租信箱不是更方 07/21 14:11
oruson: 便嗎... 07/21 14:11
例如畢業紀念冊好了,一屆畢業紀念冊有數百本發出去, 所以每個畢業同學都要再通知一次新地址? 實務上是有困難的。
welf: 其實你說的那些.拆閱、侵占、竊盜、隱匿..你要舉證有難度 07/21 14:11
welf: 而且 犯意之有無 在刑法上也是很被重視..很多不是"故意", 07/21 14:12
welf: 就無罪了..那就是前提你要證明對方為"故意"或."過失" 07/21 14:12
樓上,你講的是民法吧?不是刑法。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上面這是民法。而我所舉都是刑法 民、刑二者不同。 刑法上的竊盜、和侵占、妨害秘密罪,並無 「故意侵占、過失侵占、故意竊盜、過失竊盜、故意妨害秘密、過失妨害秘密」 但是有 「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於死、業務過失、過失傷人、故意傷人」 不過侵占和竊盜卻無「過失」條文。 過失仍有罰則,酒駕後撞死人,屬於過失致人於死, 操作機器時失誤,導致他人死亡,屬於業務過失。 所以,刑法的過失部分仍有罰則。酒駕至人於傷、於死, 結果都還是要判刑。不因為「過失」而免責。 很抱歉,這是我修的學分,諸位。這很基礎。 另外,民法和刑法要分開看。 以妨害秘密罪為例,拆閱他人的封緘信封,何來過失?刑法也沒這條。 難道是不小心跌倒致使信封打開了? 行為人必須有主觀的意識來拆閱這封信,除非他是精神耗弱、禁治產、無行為能力人。 否則他無論故意或過失,都有刑責。
welf: 回到郵政法..信件簽收一般不用限定本人..所以很多都是蓋了章 07/21 14:13
welf: 郵差走後..進屋內.看了才發現耶..這不是我們家的信.. 07/21 14:14
郵差按電鈴,或是在一樓大喊: 李四先生!掛號信! 這是普世基本常識。郵差會先喊,而不是默默的說:有掛號信。 不過我也聽過郵差只喊「1號1樓掛號信」沒喊名字。其實那也行。 照你所言,收進屋子才發現"這不是我家的信"。 那麼連續幾年來都是如此? 「連續多年」來收進去之後才發現這不是我家的信? 並不是一、兩封。 所以故意或過失,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welf: 有些人會隔天拿給郵差退回..那至於不退回..是否算"故意"隱匿 07/21 14:14
welf: 又回到老問題..你要舉證..都過那麼多年了..還有很多美好的事 07/21 14:15
welf: 等著你...這種小事 你去花個小錢租個一年信箱~就知道哪些信 07/21 14:16
小事?竊盜不是小事。 再者,裡面的內容你不知道是何物,或者重要或者無謂之物,你也不知道。
welf: 的地址還沒改..哪些信不重要..我是認為..未來要浪費在美好的 07/21 14:16
welf: 事務上.......................抱歉 打太長了 07/21 14:16
因為沒發生在你身上。如果你多年來的信件都被幹走。
misiakimo: 快去查你的電腦簽收檔囉,什麼官都救不了你啦 07/21 14:29
犯罪的人不是我,為什麼要官來救我? 現在是我犯了竊盜、侵占、妨害秘密? 現在我是案件原告,A處是被告。  我又沒有犯罪,為什麼要有官來救我? 妳在開心什麼?郵務員小姐?
misiakimo: 彩虹妹妹是賣30 seconds to Mars的專輯囉,最後一片我 07/21 14:34
misiakimo: 買走囉,顆顆(要翻譯中文團名給你嗎??) 07/21 14:34
misiakimo: 滑雪好玩啊,你花這麼多時間在這些沒意義的事情上,大 07/21 14:37
misiakimo: 概無法體會囉,有電腦檔po上來唉,別在那邊北區郵政管 07/21 14:37
misiakimo: 理局誰跟你說的 07/21 14:37
misiakimo: 就實務經驗上的你聽不進去,也少在那邊郵務達人安安囉 07/21 14:38
misiakimo: 520,彩虹妹妹送你聞香喔,啾咪 07/21 14:42
彩虹妹妹 是「妳」買的 是在「妳的」露天拍賣的賣場找到的 https://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misiakimo 看看,這是不是妳的賣場和評價?是。 是我從google找到的。 妳要送誰聞香? 妳買彩虹妹妹做什麼呢?啾咪。
ddity: 掛號號碼是用電腦處理沒錯 但是掛號的簽收單目前不可能電 07/21 15:10
ddity: 腦建檔 07/21 15:10
ddity: 簽收單要建檔 要紙本轉電腦 07/21 15:13
ddity: 依郵局血汗的狀態 有時間弄這東西嗎? 07/21 15:14
ddity: 還有 就是郵局法規 查詢期只6個月 6個月一到郵局可以不幫忙 07/21 15:16
ddity: 還有不用跑刑法 郵政法三八條 三九條就很好用了 07/21 15:20
來,我引用你的郵政法。 【第三十八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九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都是你講的郵政法。但是沒有"刑度"。也不會留下前科。      刑法的拆閱他人加密封緘之信封,則有"刑度",有徒刑和拘役。 會有前科。所以我要走刑法。      另外,你指的的郵政39為「誤收」。      誤收一封,是可以當成誤收。多年來多封全都是誤收?      這要讓檢察官去決定是否誤收、是否起訴。因此還是走刑法。
misiakimo: 樓上講很多囉,聽不進去囉,等長官幫他解惑吧 07/21 15:23
你的推文當中提到六個月,又提到三年。這兩個都是你講的。 我拉下來給你: → misiakimo: 按規定六個月內可查詢 → misiakimo: 補充一下,紙本簽收紀錄保留三年即銷毀 一下六個月,一下三年。都是你自己講的。 還在那邊長官長官。 所以我文章中告訴你,我是要查"已簽收"紀錄,並非查現在"正在寄件中"的紀錄。
ddity: 然後 我也很好奇 A地 大樓公寓還是獨棟住戶 07/21 15:25
yaikei: 你應該是要去機關行號更改地址吧?要不就是去申請改投改寄 07/21 17:13
yaikei: ,郵局怎麼會有全國民眾的個資?這種常識連我這個一般民 07/21 17:13
yaikei: 眾都知道。郵差按信上地址投遞都來不及了,還要一個個幫你 07/21 17:13
yaikei: 對有沒有搬家換地址? 07/21 17:13
所以說只好再「重複跳針」一次。 原文底下所述,這不是郵局的錯,也無關郵差的事情。 因為我分的很清楚,有些是監理站、有些是稅務機關,沒有同步更新。 所以跟郵差、郵局無關。 所以我此舉在究責A處的居住人為什麼要收下且藏匿我的信。 從頭到尾都著重在A處的住戶。 一開始更早之前(昨天07/20)的推文和我的回覆, 已經很清楚說了,這不干郵差的事、也不是郵局的錯。(我自己打的字) 所以我分得很清楚。 而這個過失或故意的犯罪行為,在於A處的住戶,他做了這樣的事情。 所以我把刑法都放在A處的住戶上。 這根本和郵差郵局無關。 到了這裡,已經算是跳針第二次。 以misiakimo為例,是他率先跑出來推文緊張的以為,PO文者都是在怪郵局。 我PO文是要詢問"查詢服務",例如有無此服務,期限是多久。 這便是我的原文所問。 因為查詢信件,不在"刑法、民法"的規範內,所以我不熟悉。 而我所修得的民訴、刑訴學分,也沒有告訴我掛號信查詢期限和方式。 所以我來post板詢問掛號信查詢。 並沒有人投訴或抱怨「郵差怎麼把信給別人」,沒有。 而從頭到尾都強調在"A處的人收信後沒有交付"。 或"A處的人可以拒收,或是表明查無此人"。 究責始終不在郵局身上,而是在犯罪行為人(A處)的身上。 misiakimo自己就先跑出來推文在那邊啾咪啾咪。 後來我就學他啾咪。 我倒想知道「她」是哪一個研究所還是高考及格的?還是哪個支局長? 整天在啾咪。 http://i.imgur.com/D6btkA5.png
另外,真的有北區郵政管理局,但這是舊稱。 現在已不是北區郵政管理局的稱呼。 早期我們在0800-700-365撥打時, 接電話的語音稱"這裡是北區郵政管理局,請撥分機號碼" 而我昨天07/20推文的底下回覆時, 已經說了「那是舊稱,現在已不叫北區郵政管理局」。 昨天我就已經在回覆這句了,各位往上拉看看。 該說的,昨天就說了,不是現在才講的。 可見得那位啾咪小姐"入行時間"是後來的事情,不是很早。 所以她不知道有北區郵政管理局。啾咪
misiakimo: 這種程度的肉搜就不要丟人現眼囉,有時間做這些事情, 07/21 17:51
google搜尋你的id,找到你的賣場。那叫 搜尋,不叫肉搜。 滑稽。 搜尋是一個基本動作,搜尋≠人肉搜索。 肉搜是指人肉搜索的簡稱。係指一群人或者專業人士,用較為精緻且專業的方法, 把所要找的資料找齊。  而我使用的是「一般的google搜尋」,第一筆就找到了你的露天賣場--彩虹妹妹。 所以我沒有「肉搜」任何東西。 你連肉搜為何物都搞不清楚,誤把google當成肉搜。 著實滑稽。啾咪^_<
misiakimo: 快去追你的簽收紀錄電腦檔吧?保存三年是內規,查詢期 07/21 17:51
misiakimo: 限六個月是郵政法規,保存多久不等於你有權利調閱六個 07/21 17:51
一下說內規,一下說法規。 昨晚你說六個月,今早你說三年。 兩則推文都是你推的。 又自稱說自己是郵政人員。 那你既然是郵政人員,到底一下說六個月一下說三年是為何? 一下又說是內規。 好險不是內褲。
misiakimo: 月以上,在這爭沒用啊,快去找你最愛的北區郵政管理局 07/21 17:51
misiakimo: 的長官們幫你,另外,我根本不在乎你拿到簽收紀錄要幹 07/21 17:51
misiakimo: 嘛,從頭到尾我只是就這件事的可行性在討論,你要去為 07/21 17:51
misiakimo: 難A處投遞局的人就去吧(有沒有這麼愛彩虹妹妹啊XDDD, 07/21 17:51
misiakimo: 這樓歪成這樣可不能怪我啊XDDD) 07/21 17:51
不是為難,是打擊犯罪。因為竊盜、拆閱,他人信件,就是犯罪。 既然對方犯罪,而且長達多年多封,我方何來"為難"之有? 玩文字遊戲不聰明,「小姐」。 ※ 編輯: XP1 (59.102.181.199), 07/21/2016 17:58:05
hwmmwh: 6個月是給你查詢是誰收走你的信件,3年是保存收走你信件的 07/21 17:53
hwmmwh: 的紙本紀錄,3年一到就可以銷毀的期限。 07/21 17:55
hwmmwh: 想對A處拿走你郵件的人作任何形式上處置都不是郵局能幫忙 07/21 17:57
所以我原文載明,我此番前來詢問"如何查詢掛號信紀錄"。 這一點,郵局是可以幫忙的,郵局可以提供當事人的掛號信紀錄。 紙本簽收最長可查到三年。這是剛才有人提供的。 所以郵局是可以幫忙的。 至於處置,當然是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來處置。(簡稱北檢) 我沒有以為郵局是法治機關或執法機關。我不以為郵局來處罰犯罪行為人。 我先取得查詢紀錄之後,將紀錄交付北檢。 我不是高職生,我沒有以為郵局來做處置或起訴。
yaikei: 公司內部營運資料豈是你說要調就調的?有沒有權限都搞不清 07/21 18:07
yaikei: 楚,就算涉及犯罪,最少也要申請張搜索扣押票來。你是誰? 07/21 18:07
yaikei: 哪個單位?隨隨便便就要人家調給你? 07/21 18:07
當事人持身分證印章,到郵局查詢"自己的"掛號信郵件紀錄。 而不是查詢別人的。 好比我拿著存摺到郵局,刷出我最近的提存款紀錄。我要查的是我自己的。 因為收件人是我。我是本人。 我並非查"別人"的。 況且也沒有要入建築物去搜索,何須搜索票? 也沒有扣押證物。不需要扣押票。 喔對,這是刑訴學分的老教授告訴我的。別激動。
yaikei: 郵件簽收記錄所有權是郵政公司的,屬於郵政公司的資產,你 07/21 18:12
yaikei: 要調取當然得要有權限跟名義。這年頭法律學分班學生素質這 07/21 18:12
yaikei: 麼差嗎? 07/21 18:13
所以囉,我本篇文章是不是在問"郵局是否有此服務"? 你看我原文寫的是什麼? 我原文就是來問這個問題的。 「郵局可有查詢掛號信的服務?」 標題 [郵務] 有辦法查詢幾年來的掛號信紀錄嗎? 「收件的當事人可否持身分證,到郵局去調閱幾年來的掛號信紀錄呢? 郵局可有這項查詢服務?」 從頭到尾就是在問這個問題而已。 是諸位自己跳出來緊張的說:又不是郵差的錯!又不是郵局的錯! 沒人說這是郵局的錯啊,我都說了是A處的住戶的錯了。 昨天我就說了。 所以本篇不就是詢問一個郵政業務。 您佬怎麼了?
yaikei: 法律不是給你拿來恫嚇別人的,更何況你學的根本只是皮毛, 07/21 18:17
yaikei: 最討厭這種學分班出身的,沒有經過完整的法學人文訓練。 07/21 18:17
我笑了。 假設今天我偷走你的信,被你發現了。 你拿出法條說,我怎可以竊盜了你的東西。 難道我要反過來說:「法律不是你可以恫赫別人的!」 何謂恫赫?是武力犯台還是恐嚇? 犯罪就是不對的行為,當犯罪行為人被發現時,你又扯恫赫? 你的機車在外面被人偷走了,有一天,你發現有人騎著你的機車在路上跑。 你跑去跟他說「竊盜、侵占、收受贓物」 然後那個人反過來說:「我最討厭人家用法律來恫赫我了」 啊? 既然對方長時間在做犯法的事情,而我是受害人。 所以我依法追究,如此而已。 何來"恫赫"?  你令我開心的笑。
yaikei: 郵政公司不是你的加害人,你兩兩摻在一起,學分班白修了! 07/21 18:34
如果連現在這一行字算起,我已經跳針第四次了。 「犯罪行為人是A處的住戶,並非郵局」 「這件事情,和郵局無關,也不干郵差的事情」 「我在追究A處的犯罪行為人的罪責」 「這件事情的被告,是A處的住戶。 與郵局無關」   這些訊息昨天07/20我已經講過一次。 到了今天21號,我看了諸位的推文,我只好又重複的講了第二次。 剛才傍晚五點多,又講了第三次。  到現在六點多了,已經是第四次了。 我也不想重複,可是基於你兩分鐘前的推文 什麼「郵政公司不是你的加害人!」 「你兩兩摻在一起!」 我覺得怪怪的,您沒事吧?
ddity: 有說過規定是6個月 6個月民眾可以查 07/21 18:35
ok
yaikei: 上面樓都說啦!只是他一直用很不和悅的態度回覆人家 07/21 18:36
是啊,六個月。 我回覆不悅?因為你跳出來重複激動的以為我在告"郵政人員"。 沒有,我沒有告郵政人員。 從昨天開始我已經強調這件事了。到今天還是強調這件事。 可是你很激動的說:「你說調就調!你是誰!搜查令呢!扣押票呢!」
yaikei: 身為法律人前輩再敬告你一個,走這行人和很重要。 07/21 18:38
你不是法律人。因為申請自己的資料不需要搜索票和扣押票。 例如你拿著存摺印張身分證去到郵局,查詢你自己本人的提存款紀錄, 你也不需要什麼票,郵票也不用,船票和電影票都不需要。更遑論扣押票和搜索票 你根本不是什麼法律人,更不是前輩。 也沒人說要告郵局。但是你很激動。我覺得有點怪怪的。
ddity: 你先去查這6個月 07/21 18:39
ddity: 如果你要讓人有案底就用刑法吧 但是不一定能成功!! 07/21 18:42
ddity: 只能祝福你 07/21 18:43
ok
yaikei: 可不可以調取簽收記錄重點在你有沒有權限!也不是說這你 07/21 18:57
yaikei: 的資料你就可以調的,說你不信。你前面對m大那樣讓人看了 07/21 18:57
yaikei: 不舒服 07/21 18:57
因為misiakimo昨天誤以為我要客訴郵差, 因此我昨天告訴她,這不干郵差的事,這是A處住戶的錯。 她講話就在那邊啾咪來啾咪去的,最後什麼北區郵政的長官也不能救你˙˙˙ 到底是誰先開始的? 當然是有先後順序的,有人先做出奇怪的想法,我自然會有相對的回應。 所以你看文章都是直接END到最後嗎?不用看來龍去脈嗎? 另外就是你說的權限、查、什麼搜索票、扣押票的,一下說你是法律人前輩˙˙ 以上是根據你稍早的推文所述。 現在我根據多數人的推文來看: → misiakimo: 按規定六個月內可查詢 → ddity: 有說過規定是6個月 6個月民眾可以查 → yanki826: 簽名跟印章 另外簽收紀錄那有建檔 紙本保留六個月!另外 → hwmmwh: 6個月是給你查詢是誰收走你的信件,3年是保存收走你信件的 大家說六個月可查,你又說不可查。 也沒人說這是郵局的錯,也沒人要客訴郵局。 不知道為什麼你今天傍晚跳出來激動。 一下又說搜索票扣押票,電影票船票飛機票,一下又不能喝菊花茶。 你沒說菊花茶和飛機票,那是我說的。 只是我不知道你突然冒出來怎麼了
yaikei: 你前面不是回覆說你去詢問可以查的是未簽收資料?這是人家 07/21 19:15
yaikei: 開放給你的權限,剩下已簽收的簽收單當然是人家的資產, 07/21 19:15
yaikei: 除非有其他規定你可以調取,不然不拿搜索扣押票來,你哪 07/21 19:15
yaikei: 來名義? 07/21 19:15
好吧,跳針。 已簽收資料被他人收下,但是收件人是"我"。 例如我是張三,我的信件被李四收下了。 但是信封上,收件人是:張三。 而「張三本人」,拿著「張三本人」的身份證印鑑去郵局查詢「張三本人」的資料。 因為這些信不是李四的。 (李四只是收了。收了也不交出來。) 所以張三查自己的東西,不是查別人的東西。 這資產還是張三的。 這是張三的資產,不是李四的資產。 因此,張三拿著張三的身份證,去郵局查詢張三的資產。 我覺得跟你講話 好~饒~舌~。 另外,根據較多數人的回覆,他們說,按規定六個月可以查詢。 這些是多數人回覆,我是信的。 只有你堅持要搜索票和扣押票。 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裡面並無扣押票一詞的存在,搜索票是有的。 "民訴"則是有聲請證據保全(是「聲」請喔,不是申請。)。怕你以為我打錯字。 但是民訴刑訴都沒有扣押票這東西。 有傳票、拘票、搜索票、押票(羈押人犯), 但是就是沒有扣押票。你集滿三張並不存在的扣押票,也換不到一個大麥克。 我這裡有一張劍湖山世界主題樂園的成人票,暑假可以一票玩到底。你要嗎?法律人前輩。
misiakimo: 不推不行惹!根本POST板戰神!太歡樂惹XDDD 07/21 19:20
misiakimo: 這篇如果大家按推文早就爆了吧,POST板難得一爆XDDD 07/21 19:22
yaikei: 是沒有扣押票但搜索通常附帶著扣押效果,這是法律的 bug。 07/21 19:47
yaikei: 前面我也跟你說啦,你是收件人跟你有權限是兩回事,懶得 07/21 19:47
yaikei: 跟你灰!科班出身的至少知道一件事情是可以從很多角度去 07/21 19:47
yaikei: 看有不同見解,尊重每個人的意見,比你這種半桶水謙虛。 07/21 19:47
不,你錯了。那些多數的人推文,主張"當事人可查詢"。 其中裡面幾位,是郵政從業人員。 郵局的規定若是"可查詢",那麼便是可查詢。 不需要票票。 因為郵局的規定若是"可以查詢",那便可以查詢。也不用台鐵票。 而我po文,也就是來問這個規定而已。 你根本沒謙虛,你剛才的推文我都留著沒刪。 一下說自己是「法律人前輩」,一下激動的說:「你說調就調?你以為你是誰啊?」 諸如此類的推文都還在,是你自己打的字。 所以你根本就不謙虛。  你是科班出身?那你應該知道扣押票,這種票是你自創的。 法律人前輩。
kanna: 原po態度還好啊,郵局板真的很多同仁太敏感,有點被害妄想 07/21 19:49
我們對冷氣機有疑問,我們就去電器板。但是我們並不想要告電器行。 我們對熱帶魚有疑問,我們就去水族板。但是我們並不想要告水族館。 純粹想問個知識。 為什麼看板要分類?因為專業。各個看板有各個看板的專業所在,所以分類。 到適當的看板詢問適當的業務。 但是沒有規定:「我到這個看板是來是客訴從業人員,是來告從業人員的」 並沒有
kanna: 6個月內一定可查,超過的話,如果你找得到保管簽收單的人( 07/21 19:53
kanna: 但很難,不太可能跟民眾說是誰),很有誠意求他幫查,也許有 07/21 19:54
kanna: 機會~但他不答應也是合理的,因為這不在服務範圍內 07/21 19:54
kanna: 如果你已告A住戶,得到法院公文之類的,郵局應該就得配合 07/21 19:55
kanna: 交出簽收單吧?(沒遇過這狀況,不清楚) 07/21 19:56
六個月內可以由民眾直接查,那就先查六個月。 更早之前的如果不能查,則由地檢署發文時再說。
misiakimo: 回樓上K大,據前輩說曾有調查局人員來翻查近幾年簽單 07/21 19:59
misiakimo: 不過前提還是要有掛號條碼才查得到啊(搔頭) 07/21 20:01
yaikei: 回樓上 一般民眾看到回你一堆法條都會被嚇著,學法律不應 07/21 20:02
yaikei: 該自恃自己的學才,拿來跟人做這麼不和悅的“討教”~這是 07/21 20:02
yaikei: 我今天在這裡回覆的原因 。 07/21 20:02
跳針第七次。 我只是發問一個查詢程序上的問題,但是我不認為是郵局的錯,也不認為是郵差的錯。 這個已經在昨天已然跳針過。 但是有人跑出來說什麼啾咪長官的,因此我才針對性的回覆。 另外,不是我要提法律,因為本篇不是要告郵政人員,是要告A處。 有人提到說「本來就不必當事人親簽」 因此我才提到「竊盜、侵占、拆閱(妨害秘密)與親簽代簽無關」 這是有來龍去脈的,況且告的也不是郵政人員。 你跳跳跳跳針。
misiakimo: 而且三年以上都水銷了,有難度 07/21 20:02
misiakimo: y大息怒,btw...真的很想看有沒有簽收紀錄電腦檔r~@@ 07/21 20:05
misiakimo: 查單多真的翻到火大,該不會總公司偷偷進行的秘密計畫 07/21 20:07
kanna: 沒掛號號碼又想查的話...就...找通靈人?(想不到啥辦法 07/21 20:07
l23l23: 結果原PO就只是無聊想找A住戶麻煩 也沒說出到底有什麼值得 07/21 20:07
l23l23: 討回的財產損失 比較好奇 這樣檢察官會想受理嗎@@? 07/21 20:08
所以你不知道信件內容是什麼,對吧? 如果是面試通知呢?導致你過期了沒去面試。 如果是銀行寄來的東西呢? 你不知道裡面是什麼,對嗎? 對。你不知道。 檢察官會受理嗎?依法他不得不受理,如果訴狀遞出去,這是刑案,竊盜是刑案。 妨害秘密是刑案,這不是民事的債務和債權問題。 竊盜亦同,況且竊盜是非告訴乃論。(直系親屬竊盜才是告訴乃論) 另外,你不知道信件裡面的內容和價值。 如果是廣告信也就算了,丟了就算了。 但你知道是什麼嗎?你不知道。
kanna: y同仁~這邊至少都是讀過郵政法的XD,沒那麼好嚇啦,息怒~~ 07/21 20:08
yaikei: k大QQ我是想考你們法務缺,結果今年沒開,只好退而求其次 07/21 20:13
啊你不是說有扣押票嗎?結果沒有啊。大人。你要考法務缺? 你先考過初等考試五等特考再說。
misiakimo: 明天送件到檢察署來問一下書記官好了XD 07/21 20:14
l23l23: 我不知道我損害什麼 所以我可以提告 = =? 這是法律見解?? 07/21 20:17
是「你」不知道我損害什麼,不是「我」不知道。請你看清楚。 而且都說了是掛號信了。如果今天是一張DM、傳單,那不需要用掛號信。 那種東西丟了也罷。
l23l23: 雖然跟郵局沒關係 但是我好好奇!! 07/21 20:17
misiakimo: 123大~認真就輸了~ 07/21 20:18
misiakimo: 其實已經離題很久了r~ 07/21 20:19
yaikei: 原po引的法條保護法益是隱私權,不必要有財損,但他自己過 07/21 20:19
竊盜不是隱私權益。 侵占不是隱私權益。 妨害秘密罪才是隱私權益。 你分清楚點。"法律系前輩"(竊笑)
yaikei: 這麼久才來找人麻煩這點有點說不過去 07/21 20:19
當某人犯法被你發現了,你依法追究,這叫做找人麻煩? 有人偷你的機車,你一開始沒發現。到最近被你看到了。 然後你去追究「為何偷我的機車,你偷竊」 這叫找麻煩? 犯法的人不是犯法,然後追究的人叫做找麻煩? 我笑了。原來這是法律人前輩的觀點。 你真的是法律系?我很懷疑。 你的「扣押票」呢?集滿三張能不能換一個大麥克?
kanna: 然後原po...你要的答案也差不多完整了,就不用再一打多了 07/21 20:19
kanna: 了吧...早點睡,明天養足精神行動去~ (如果有後續回報就 07/21 20:20
yaikei: 就是個任性的孩子而已 07/21 20:20
kanna: 太感謝了) 07/21 20:21
l23l23: 記得提告了 來分享一一下 不然郵差害人吃官司都不知道 07/21 20:21
郵差沒有害人吃官司。 所以郵差害人的這個說法,是你栽贓的。 因為,收件人是主觀自己意識來收件,不是郵差誤導他收的。 收了之後,發現不是他的信,那他依法要交出,或者退回。他也不能隱匿或拆閱。 這跟郵差無關。 何來郵差害人吃官司? 你這招不聰明。
misiakimo: 希望有後續可以另PO新文~這板看得眼好痠~撤退~ 07/21 20:22
啾咪小姐想逃跑嚕?
kanna: 考郵局法務跟公務員初考完全無關啊,嗆這有點過分了 07/21 20:24
我不想嗆他,所以我主張"來龍去脈"。 一開始我都沒嗆他,我只在主張權益問題。 他先跳出來講我 「我身為法律人前輩」 「你說調資料就調!你以為你是誰」         「幹麻告郵政人員」 「郵政人員不是加害人」 「兩兩亂摻一起」    他先有如此的陳述,我便針對性的回他。這是有先後順序的。    他如果不這麼樣,我好端端何必嗆他? 當然,郵務考試和國家考試不同,這是普世常識。    我是覺得他既然自創發明了扣押票,不如先看看五等特考過了沒有。
l23l23: 反正等你的分享啦 告成功了 大概新聞會來檢討代收XDD 07/21 20:26
跳針囉。 前面已經提過: 「可以代收、代簽、甚至管理員、保全都可以代簽代收」(前面提過了) 「但是代收之後,要把信件交出去給當事人,而不能竊盜、隱匿、侵占、拆閱」(提過了) 這些前面就提過了,畫面往上拉幾頁就看見了。 所以重點不是代簽或代收,也不是在告代收代簽。 刑責部份在於竊盜、隱匿、拆閱、妨害秘密這部份。跟代收無關。 重複的文字,一說再說。你還在扯代收。 扯什麼「郵差害人吃官司」、「看看新聞來檢討代收」  就早先言明了跟代收無關了,還在那邊扯代收。 還滑稽的「XD」,真滑稽。
l23l23: 不用回我 我就只是單純希望看到實務經驗而已 07/21 20:27
宮本美代子,代收。
ddity: DM 也有掛號的 07/21 20:57
所以我剛才回覆了,「DM、廣告可以丟掉」。 但如果是面試通知、銀行、或是其他單位,就不行。 剛才提到,一些關於面試通知或者是較為重要的事務。 如果今天掛號信拆開來,是一張DM,那丟掉就算了。 早期我一些單位和學校,都還是存檔我的舊地址,那已經不是DM的問題。 DM,可以丟掉。
slan: 你只能查你寄的那封,並且您要有您的掛號條碼 07/21 22:22
slan: 沒有掛號條碼,說要查啥都是假的,根本查不到 07/21 22:24
→ misiakimo: 按規定六個月內可查詢 → ddity: 有說過規定是6個月 6個月民眾可以查 → yanki826: 簽名跟印章 另外簽收紀錄那有建檔 紙本保留六個月!另外 → hwmmwh: 6個月是給你查詢是誰收走你的信件,3年是保存收走你信件的 以上不是我自己回答我自己的。 是板上的人回答我的。 裡面其人表示說自己是郵務人員。 所以不知道您說的都是假的是指何種假的。 不過這件事要試過了才知道。 預計下週三排休那天就要前往了。(地點還滿遠的,隔了幾個縣市) ※ 編輯: XP1 (59.102.181.199), 07/22/2016 00:33:14
yanki826: 拿掛號條碼 到妳附近郵局 說要查詢簽收單 務必六個月內 07/22 00:40
yanki826: !只有掛號才有簽收紀錄 付傳真加查詢郵資 就可以!但 07/22 00:40
yanki826: 我想妳還是親自跑一趟投遞局應該比較清楚 07/22 00:40
yanki826: 簽收紀錄(簽名 代收人)簽收單紙本 是保留六個月..我想 07/22 00:49
yanki826: 妳主要是想查簽收單..簽收單不會電腦建檔 有簽收應該就 07/22 00:49
yanki826: 是投遞成功勞 07/22 00:49
g76857: 6個月的查詢期限本來就是指「寄件人」的查詢期限,如果你 07/22 15:20
g76857: 知道掛號編號,是可以問問看啦 07/22 15:21
g76857: 希望可以分享後續 07/22 15:23
gwen31337: 簽收不須本人 我自己遇過上網查詢信件被簽收 07/22 16:49
gwen31337: 結果是被鄰居簽收走 郵局人員看得單子告知我簽收者姓名 07/22 16:49
gwen31337: 變成我自己還要去跟鄰居要信 重點是我也沒有委託鄰居 07/22 16:50
gwen31337: 幫忙拿信 超級無言 07/22 16:50
gwen31337: 不用想太多對方刻你印鑑or簽你的名字 07/22 16:52
gwen31337: 不需要收件人本人簽名或是印章也是可以收信的 07/22 16:53
gwen31337: 另外對方有沒有信件交付予你或是保管信件的責任就需再 07/22 16:57
gwen31337: 探討 我之前是有找過七個月前左右的簽收資料 07/22 16:57
gwen31337: 但是真的是很幸運郵局還保有資料且對方願意提供 07/22 16:58
gwen31337: 對了查詢前提是保有掛號編號且是寄件人 07/22 17:04
shalu: 請板友們理性討論 勿偏離主題或是做挑釁情緒的用詞用語 07/24 00:45
shalu: 我個人以為把事情解決比較重要~~郵局有一項服務 07/24 00:47
shalu: https://amiwb.post.gov.tw/ 給眾板友們參考看看 謝謝 07/24 00:47
anncutie517: 看完這串 有沒人跟我一樣覺得很恐怖? 07/24 16:28
anncutie517: 總覺得原PO把沒收到信的怒氣全發洩在回答的人身上= = 07/24 16:29
anncutie517: 郵局不是還有一個可以把寄到某地址某米人的信件轉送 07/24 16:29
anncutie517: 的服務嗎? 想必這個問題應該也不是一兩天了 多年來不 07/24 16:30
anncutie517: 處理 現在感覺上是要逼人家拿人家沒有的東西出來的fu 07/24 16:30
bartigal: 等待處理結果吧 少做無謂的猜測了 猜...也放在心裡嘛 07/24 23:19
limpidfish: 改投改寄期限好像只有兩個月吧,超過還是會投舊址 07/25 16:38
JITER: 如果預計會有重要信件..自己不去機關改地址..是誰問題? 07/26 23:31
JITER: 整楝吃租或公寓室大樓..會不見很正常阿.. 07/26 23:32
JITER: 管理員收了..一定是照號碼丟進信箱.. 07/26 23:33
JITER: 住戶看不是自己的..直接丟垃圾筒.. 07/26 23:34
JITER: 一直被丟信的人才覺得麻煩咧.改地址應該是你的責任吧! 07/26 23:35
ktoaoeex: 造成別人困擾還理直氣壯的 08/25 17:10
ktoaoeex: 回答這種人問題也真倒楣 還要被嗆 XDDD 08/25 17:24
ktoaoeex: "平均每三到四個月才會出現一件。" 08/25 17:25
ktoaoeex: 講得好像量不多別人就不會覺得煩一樣 08/25 17:26
ktoaoeex: 那怕一年只有一封 別人也沒義務幫你保管好嗎 08/25 17:28
ktoaoeex: 有本事你就去提告 只會這嗆回答你問題的人整個黑人問號 08/25 17:29
ktoaoeex: GOOGLE XP1 PTT 水桶 可以看到這ID根本喜歡故意引戰 08/25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