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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ringohejia ()》之銘言: : : https://goo.gl/kWiK1V : : 營業規章170條 : : 第一百七十 條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 : : 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 :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不好意思,結果我不小心又看到郵政法一百七十六條 https://goo.gl/LV1xlm 「第一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事項,不受第一百七十條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真心覺得這種規定真的搞死人,但又只能照做 不照做又被客訴 只能QQ了 ------------------------------- 真他媽有夠討厭這種改投改寄又沒期限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105.2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st/M.1469456781.A.E97.html
HELLDIVER: 那個前提是"收件人地址未變更" 07/26 19:48
HELLDIVER: 收件人仍住該地址,只是改投到其他地點 07/26 19:49
pfw: 那只有掛號阿,平信不用屌他 07/26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