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yrb (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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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試] 簡易人壽保險法 保費逾期未繳問題
時間Fri Sep 2 13:38:01 2016
第十三條 "續期保險費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
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
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想請問這個當期繳費日跟前面續期保險費繳費日是相同的嗎?
就是如果2/1該繳錢 但到3/1都沒繳費
那這樣十日內催告 : 3/11內要催告
但是寬限期的部分是到5/1還是到6/1?
是要用2/1 加三個月 還是3/1加三個月呢?
典宏的書寫法怪怪的......
讓我搞不清楚到底用哪個時間點去計算
先謝謝大家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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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yrb: 謝謝解答 09/02 15:16
推 wizozd84070: 102佐升員47題 09/02 16:32
→ h703: 所以是到6/1號嗎? 09/02 17:10
→ applewenlin: 是5/1吧 09/02 18:10
推 weastvicky: 5/1 09/02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