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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續期保險費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 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 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想請問這個當期繳費日跟前面續期保險費繳費日是相同的嗎? 就是如果2/1該繳錢 但到3/1都沒繳費 那這樣十日內催告 : 3/11內要催告 但是寬限期的部分是到5/1還是到6/1? 是要用2/1 加三個月 還是3/1加三個月呢? 典宏的書寫法怪怪的...... 讓我搞不清楚到底用哪個時間點去計算 先謝謝大家幫忙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97.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st/M.1472794684.A.6D6.html
fe99877: http://i.imgur.com/day43S2.jpg 中華郵政的壽險專區 09/02 14:02
pyrb: 謝謝解答 09/02 15:16
wizozd84070: 102佐升員47題 09/02 16:32
h703: 所以是到6/1號嗎? 09/02 17:10
applewenlin: 是5/1吧 09/02 18:10
weastvicky: 5/1 09/02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