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AzenO: 這是賣家的責任 找賣家要 賣家遲不回應就是報警吧 11/14 15:17
謝謝QQ 如果可以真的希望不要報警 大家都麻煩orz
※ 編輯: koneko2311 (140.114.226.109), 11/14/2017 16:11:36
※ 編輯: koneko2311 (140.114.226.109), 11/14/2017 16:30:33
※ 編輯: koneko2311 (140.114.226.109), 11/14/2017 16:32:01
推 SINXIII: 就看到底是地址寫錯還是投錯間,寫錯當然就是賣家的問題11/14 16:41
請問在聯絡不上寄件人的情況下,有沒有辦法查詢當初的寄件地址?如果可以查到是賣家寫錯地址的證據我就要報警了orz 雖然沒說有很值錢但也有800多塊QQ
※ 編輯: koneko2311 (140.114.226.109), 11/14/2017 17:45:27
推 qqpqpwowotw: 都已經查到是公司簽收的了 怎麼公司還說沒有收 11/14 17:59
推 lianpig5566: 如果確定是該公司簽收的 就找該公司要阿... 11/14 17:59
→ lianpig5566: 都有追蹤碼的照片了 應該也是寄給你才對 11/14 18:00
→ lianpig5566: 至於一樓怎麼那麼篤定是賣家責任?郵局投錯呢? 11/14 18:00
→ HELLDIVER: 找公司要的前提是確定收件人是他吧? 11/14 18:01
→ HELLDIVER: 這篇看起來發文者也不確定那件掛號的收件人就是他 11/14 18:01
→ HELLDIVER: 我認為賣方比較適合去追這個郵件 11/14 18:03
推 lianpig5566: 總不可能地址和姓名全部寫錯吧?全部也只有一個追蹤 11/14 18:09
→ lianpig5566: 碼是到原PO的投遞局而已 11/14 18:09
推 jumisui: 1.找賣家要確認,你說聯絡不上2.追蹤碼就是顯現結果公司 11/14 18:19
→ jumisui: 簽收->已是事實,說沒有沒有用哦,已收不還->侵佔,物品 11/14 18:19
→ jumisui: 不在郵局方不該要求郵局補償,因知商品應在某公司3.不承 11/14 18:19
→ jumisui: 認-報警調郵務路線監視器,包含收貨路段,收貨地址,有沒 11/14 18:19
→ jumisui: 有路段監視器證明該公司簽收4.因你物品是完成投遞順序是11/14 18:19
→ jumisui: 這樣5.回歸到最後是寄件人寫錯地址,物品仍是被侵佔了哦11/14 18:19
→ jumisui: ,要找回不是找郵局。6.最後找不回,想向郵局賠償這件事11/14 18:19
→ jumisui: ,也是可以呀,我個人認為應擺在向某公司追回貨件或賠償11/14 18:19
→ jumisui: 之後,個人淺見,順序是如此,以上都按照文章和推文內容11/14 18:20
→ jumisui: 來回答。11/14 18:20
→ jumisui: 7.不管地址對不對,都是某公司收了你的貨件哦11/14 18:21
推 jumisui: 8.是我也覺得沒必要花這麼多時間,所以把證明該公司簽收11/14 18:48
→ jumisui: 資料準備好,看要不要報警找警方來約談,該某公司才會認 11/14 18:48
→ jumisui: 真找貨件,貨品真不見800多相信該公司會賠償,有時就是這11/14 18:48
→ jumisui: 樣,天下掉下來意外之事,該公司是應要找出誰簽收下的。11/14 18:48
→ HELLDIVER: 就我個人經驗 公司很懶得找掛號的 囧11/14 18:56
推 OAzenO: 就算郵局有過失 能向郵局求償的是賣家而不是買家11/14 19:07
推 jumisui: 所以都要聯絡上賣家才行,簡單方式和該公司協調尋找,但 11/14 19:33
→ jumisui: 原po說都試過了,要不排除公權力介入,上才有述1~8點,通 11/14 19:33
→ jumisui: 常警衛是一起簽收的,最後請賣家出示當初寄件單(文件)。11/14 19:33
→ jumisui: 能力淺薄最多如此。 11/14 19:34
→ HELLDIVER: 甚至還有公司打來問我:你記不記得是誰收的掛號?11/14 19:57
→ HELLDIVER: 我怎麼可能會記得是誰簽收的...11/14 19:58
推 infelt: 你確定不是被賣家詐騙?確定他真有把貨寄出嗎?還是隨便給11/14 21:52
→ infelt: 個追蹤碼而已...11/14 21:52
推 lianpig5566: 怎麼現在都開始檢討賣家了...11/14 23:10
很謝謝大家的回答!目前很慶幸已經找到賣家了,接下來應該會由他那裡去處理~
再次謝謝大家!希望讓以後有同樣問題的人可以有參考的方法~~
※ 編輯: koneko2311 (140.114.226.109), 11/15/2017 00:18:13
→ jumisui: 補充法律上罪名是“侵占”,以免後面參考文章的人有錯誤 11/15 08:40
→ jumisui: 資訊,特此更正。打錯字哭哭啊。 11/15 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