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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問一下 所謂郵戳為憑
是誰來評定?
當報名單位 25日截止 郵戳為憑時
寄件者只要 蓋上 25日郵戳 就表示沒有逾時的責任嗎?
如果這時 郵局送件延誤 表示郵局該負責任嗎?
如果郵局送達時間無誤
但是接收者 因為郵件多 放到一旁未即時處理 而逾期
這時 當然就是 接收者的責任吧
還有代辦所會今天收 明天郵局才會來收
這樣如果收件單位 沒有注意就會差一天
那要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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