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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因為考科修正後要考洗錢防制法,所以正在 研讀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法,看到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0條第一項說到: 「如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 職務人士屬高風險者,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每年重新 審視。」 但是第10條第二項語意又感覺相反: 「我國政府機關、我國公營事業、外國政府機關及我國 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不適 用前項規定。」 所以請教各位前輩,法條為何如此相反呢?謝謝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69.9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st/M.1599122673.A.6B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