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1221223 (starstar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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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試] 郵政法補償問題
時間Thu Jul 15 16:46:47 2021
各位鄉民、版友、先進大家好,小弟有個關於補償的問題想請問。(法規條文是從中郵官
網找的)
第4章34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以及
第6章60條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
起算四個月。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請問這兩條所規範的補償是指同一件事嗎?那為何一個是交寄日起6個月,另一個則是交
寄次日起6個月。還是說一個是一般郵件,另一個則是掛號、國際快捷,才有這樣的差異
?這點我不太能理解,還請各位解惑。
在此向各位道個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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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255.11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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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zxczvb: 一個是查詢期限 一個是補償請求權07/15 17:53
推 zxczvb: 同一件事07/15 18:00
→ zxczvb: 但你要郵件有紀錄才有辦法請求補償吧07/15 18:00
原來如此,感謝先進,一講就明白了!
→ insisto717: 60條是哪一個法裡面? 07/15 18:17
官網是第六章 郵政查詢及補償
※ 編輯: x1221223 (223.141.228.86 臺灣), 07/16/2021 08:31:12
推 kilio1230: 好奇問 如果在查詢之期限最後一天申請查詢 此時還擁有 07/17 16:27
推 kilio1230: 補償請求權嗎? 07/17 16:30
推 speedthunder: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 07/20 22:34
→ speedthunder: 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07/20 22:34
→ speedthunder: 算 07/20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