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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cky75 : 不可能選擇B,法規規定幼幼班要在一樓。連基本安全 11/09 15:1 : → vicky75 : 法規都無法符合,其它不用說了 11/09 15:1 : 居然有特別規範!感謝告知 : 不然這家園長給我感覺算經驗豐富且有教育理念那種 特地查了法規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9 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 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 不得設置於地下層。 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 三、應設置二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 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 地地面上,且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直接通達戶外之出入口,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地面層一樓。 幼兒園及其分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室內活動室設置於一樓至三樓,不 受第一項第一款使用順序及第二款之規定限制: 一、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 二、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 - 看條文可以知道法規的用意是考量"逃生撤離的速度" 但是大家都知道在人口密集的舊市區,有合適地點不足的問題 所以最後又寫了除外條款 園所似乎在新北市 所以此情況業者B不見得有違法 但如果有選擇 我還是以逃生安全為優先考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84.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reschooler/M.1576719949.A.E57.html
th1314 : 謝謝熱心查詢資訊並分享 12/25 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