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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在我國法院的見解,雖然公寓大廈規約規定後手需要繼受「前手未繳管理費的債務 」,但規約僅對後手「繼受後」所應生權利義務產生拘束力,並非繼受前手已發生之債務 。 簡單來說,無論社區規約有沒有明文規定「前手屋主未繳納的管理費債務,後手屋主應繼 受」,以目前法院多數見解都是認為「後手屋主不用承擔前手屋主尚未繳納的管理費債務 」。 但是為了避免爭議,還是會建議大家在看房子時,要一併要求賣方提出社區管理規約,且 在賣方的陪同下向管委會查詢是否有積欠管理費的情形,或是請賣方提出繳費的單據供參 。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或第35條規定,屋主是有權向管委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 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 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歷次區分所有權人的會議紀錄,因此假如買方真的很喜歡 ,不妨請賣方提出上列之資料。 https://likingwang123.blogspot.tw/2017/06/blog-post.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43.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roperty_M/M.1498395640.A.BF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