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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地板打蠟釀女檢察官摔倒骨折 法院判賠42萬 記者 陳祁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1/15 17:49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15 17:49 彰化地檢署。(圖/陳祁攝) 當時任職於彰化地檢署的一名女主任檢察官,於111年2月12日上午10點時,在公司處理公 務時,經過2樓中央走廊,經過打蠟的地板,當時地面濕滑,她不慎踩到除蠟劑而滑倒, 導致右手近端肱骨骨折等創傷,女檢察官將當時的俞姓檢察長、承攬清潔的公司、除蠟施 工的黃姓女子一狀告上法院,求償122萬多元,此事件經法官審理,認為3者皆有過失傷害 ,彰化地檢署、清潔公司需連帶賠償42萬9051元。 處理公務不慎滑倒 女主任檢察官骨折 當時保升物聯有限公司自110年起,承攬彰化地檢署的清潔維護工程,並執行走廊地板除 蠟再打蠟工程,案發當時,女主任檢察官處理公務時,經過2樓中央走廊,黃女正在進行 打蠟施工,地板濕滑,導致女主任檢察官滑倒,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右肩僵硬等傷,衍生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睡眠障礙症。 事後女主任檢察官請求賠償金額共122萬9051元,含醫療費用(含心理諮商費)10萬4915 元、醫療用品及醫材費用6291元;後續醫療費用因手臂留有長10公分、寬1公分之肥厚性 疤痕,應進行除疤治療手術,大約5萬7500元;女主任檢察官受傷後,由姐姐及配偶全日 看護1個月(30日),以每日2000元計算,相當於6萬元看護費;且受傷後由親友搭載或自 行開車前往醫院支出停車費345元;加上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此案經法官審理,法官認為清潔公司、黃女應在走廊設置警示、標記或圈圍等安全維持設 施,應負過失責任;而彰化地檢署也沒派人員在現場監督,也未要求廠商必須設置安全維 護設施,可認彰化地檢署就公共設施的管理有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根據監視器顯示,當時主任檢察官有注意到地面濕滑,並左右移動、閃避水漬,沒有過失 ,判彰化地檢署、保升物聯有限公司、黃女都有連帶賠償責任,含醫療費、看護費、精神 撫慰金20萬元等,須連帶賠償42萬9051元,全案可上訴。 https://news.tvbs.com.tw/local/31015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14.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roperty_M/M.1768478018.A.1F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