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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是公共危險罪? 男子縱火未遂 判處一年十個月 幸好餐廳人員及時撲滅,被告縱火未遂,台北地院審理終結, 依公共危險罪判處一年十個月徒刑,緩刑五年。 恐嚇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取財未遂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 二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三項規定: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盜罪 何謂「強盜罪」? 刑法第 328 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329 條 (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第 330 條 (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1 條 (刪除) 第 332 條 (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比較刑法恐嚇罪 http://www.drkao.com/paper/paper-6.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7.82.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sychiatry/M.1465521798.A.D21.html
ben0719 : 是啊 06/10 13:58
ook : 有認識的人因此入獄服刑,不要以身試法 06/10 21:20
nneekkoo : 版規1-2 請充實內容 24小時後未改善將刪文處理~ 06/11 03:22
※ 編輯: mango2014 (61.57.82.22), 06/11/2016 15:21:52
sisyphean : 公共危險罪是預防性犯罪 因為你縱火 可能會引起火災 06/12 07:19
※ 編輯: mango2014 (61.57.82.22), 06/12/2016 09: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