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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1MMnhExt (Violation)罰單撤銷,但若再犯則予以停權處分。 判決理由: 一、使用者違規申訴及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目第二款就簽名檔之部分, 除被檢舉人被開罰後應除去相關之侵害,設立之目的在於預防對於未來的侵 害。 二、該簽名檔已於前案開處過罰單,且被檢舉人已無使用相關之簽名檔,即便在 行為之時間點上有差異,但基於上開之目的業已達成,對於系爭案件另行 開罰難謂有持續妨礙使用者。 三、如雙方於使用本站之意見常有所不同,建議可使用本站之壞人名單設定, 亦請當事人兩造應尊重不同之意見,本站之存在乃包容不同之聲音,如已 有相關的檢舉案件紀錄,於罰單達一定數量後本站亦有停權之處分。 Ptt法務部 PttLaw法務 ※ 引述《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mickey0223w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1MMnhExt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 : 在其檢舉文中 #1MLQxhmw (Violation): 所列舉之violation版#1MESey1z, #1MFSRchU 以及 #1MJWrEep : 均未看到證據有引用檢舉人chordate任何字句 : 4.不服理由︰ : 一、檢舉文內容 #1MLQxhmw (Violation)並未有引用檢舉人字句的證據。 : 二、檢舉人所附證據並非檢舉之時的證據,所附為已失效之證據, : 檢舉文#1MLQxhmw (Violation)時間(Wed Nov 25 20:51:52 2015), : 應以此時名片檔為證據,而檢舉人未附當時證據。 : 三、應以檢舉之時名片檔證據為準,不然開先例後,不管檢舉之時名片檔有無違規, : 而拿幾天前、幾周前、幾月前、幾年前的名片檔的當證據,恐有爭議。 : 四、檢舉人先前檢舉惡意侮辱之名片檔未過, : 直接拿當時檢舉已過時之證據,以別條明目未經使用者同意再次檢舉, : 但此名片檔證據已過好幾日, : 非檢舉#1MLQxhmw (Violation)之時(Wed Nov 25 20:51:52 2015)的名片檔, : 若檢舉人要以未經使用者同意明目檢舉,應以當時之名片檔為準, : 而非拿過去檢舉錯的證據,拿來當如今的證據。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檢舉文中列舉之文章violation版#1MESey1z, #1MFSRchU 以及 #1MJWrEep : 其名片檔為 : 【板主:F00L/lejnsaryai】[金庸] 金庸板禁止發文未滿一百字 看板《JinYong》 : 《ID暱稱》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經濟狀況》清寒 : 《登入次數》2850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239 篇 (退:0) : 《目前動態》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 《上次上站》11/08/2015 01:29:56 Sun 《上次故鄉》1.160.10.66 : 《 五子棋 》 0 勝 0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0 敗 0 和 : c請大家注意!!!! : h : o金庸板有個ID cXXXXXXX, : r : d講不贏就會開始不斷騷擾人,被他騷擾將近三年,至今仍在糾纏,窮追不捨, : a : t非常可怕又噁心!!!!! : e : =========================================================================== : 此名片檔雖涉及侮辱但已交過罰單且已修改,其中並未含有引用字句, : 所附證據不對何來違規判決。 : 判決下來前之名片檔也未違規 : 《ID暱稱》mickey0223w (我最愛小個兒) 《經濟狀況》清寒 ($527) : 《登入次數》2870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240 篇 (退:1) : 《目前動態》E:發表文章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 《上次上站》11/30/2015 01:46:03 Mon 《上次故鄉》1.160.37.26 : 《 五子棋 》 0 勝 0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0 敗 0 和 : #1K4pCV1r (JinYong) : 專玩文字遊戲 http: //ppt.cc/18SLO : *[m文章代碼(AID): #1LRzKaFG (Suckcomic) : 推 poutxxxx : 原本想護但這篇很夠了,本來就是由高等去理解低等, : → poutxxxx : 米要講人話幹嘛啦?奇葩問題捏 : ============================================================================= : #1K4pCV1r (JinYong)此文章為ID:xw668所發表,並非檢舉人, : #1LRzKaFG (Suckcomic) 此文章為ID:Birthday5566發表,並非檢舉人, : 2則推文也是ID:poutxxxx 所推並非檢舉人 :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34.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50236475.A.CD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