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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7p83n (薛斗)》之銘言: : ※ 引述《PttLegist (批踢踢法務部檢舉板法務)》之銘言: : : 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 : : 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 : : 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 : 騷擾行為。 : 根據我那篇的判決原文 : 判決說明: : 使用者已表示不再接收 k7p83n站內信,k7p83n仍持續寄信,視為騷擾, :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一,處罰單一張。 : 難怪我一直看不懂你到底要用哪條判我。 : 根據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我完全沒有違規,因此我不應該被禁權以及罰款。希望可以盡快還我使用的權力,謝謝。 看不懂是你的問題,自己數項次數錯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8 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第一項 二、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款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第一目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之三 之前站長判決先例,擴張解釋本規定 認為經對方明示拒絕,仍持續寄信或水球者,便該當本款之要件。 本板亦有多次相關判決,請自行查閱。 -- Ptt法務部法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90.1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71884572.A.D9C.html ※ 編輯: PttLegist (220.135.90.189), 08/23/2016 00: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