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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一、 檢視檢舉人於Violation提供之證據, 檢舉人於: #1Osg7Xqj #1Osg7jWA 宣告請申訴人勿再來信,相關證據顯示申訴人持續來信, 期間檢舉人持續反應其宣告,但申訴人當下並未即時停止寄信之舉動。 按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三 法務判決並無不妥。 二、 #1Osg7C3X 之證據中申訴人以「阿傻」為標題, 「活到這麼老了 像個縮頭烏龜躲起來 這樣對嗎??」 #1Osg7LP8 「 ㄟㄟ 不要當縮頭烏龜嘛」、「真廢耶」、「你這廢人」 #1Osg7oLp 「讓我知道原來回我的都是一群低級的人呢 :)」 如上引之證據,內容為侮辱、謾罵檢舉人之言詞。 按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一 法誤判決並無不妥。 三、 在使用者有明示拒絕收信的情況下,使用者寄予大量信件,就算是多日累積而成, 以此為辯詞,本板不予採信;其信件內容如前開之調查,其使用之用詞多為貶抑 檢舉人之人格。檢舉人在信件中多次向申訴人表達請勿來信騷擾之宣告, 申訴人仍持續寄件騷擾,顯見其故意。綜前述,加重其停權處分屬合理判決。 申訴人提及之看板問題,屬於板務部門業務。本板僅受理法務部門相關業務, 若檢舉人於看版發言有違反板規,請反應予看板板主或小組長。 本案業經終審駁回,全案終結。 Ptt法務部 PttLaw法務 ※ 引述《Kenyan (肯亞人)》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Kenyan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1Oso32Ui : 3.欲申訴之判決︰ : PttLegist表示 : 被檢舉人經檢舉人多次明示拒絕#1Osg7jWA (Violation)#1Osg7szY (Violation)等, : 被檢舉人仍續行寄信,且信件封數高達23封,顯見其故意、惡意騷擾檢舉人,侮辱檢舉 : 人 : 4.不服理由︰ : (1) 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一: 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 我為人和氣, 往來信件中多次稱呼對方為兄, 且表達想請對方分享他的見解 : 何來毀謗謾罵他人之說 所有信件內容裏面也未見任何髒字 : (2) 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三: 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 敢問 PttLegist 超過一定數量之信件 的標準何在呢? : 是一定數量 還是多高的密度? 是否應有更明確的規定? : PttLegist : 仍續行寄信,且信件封數高達23封 : 乍看之下23封似乎很多 : 如果是一天兩天還是一個禮拜 我也會覺得多到誇張 : However, 法務老大您是否也去看看這信件是累積多久而成的呢?? : 23 mails in 1-2 days vs 23 mails in 15 days : 阿捏乾有一樣?? : (3) 回歸到最初為何會有信件往來? : 肇因於 F姓檢舉人 於版上無的放矢 : 噓 F: 沒搭過飛機就別操航空業的心了,連單字都打錯只是丟臉 03/14 10:51 : 噓 F: 所以你超過90次了? : 按照該員邏輯 需搭乘過飛機90趟才能對航空業指指點點 : 我是不知道中華民國 或者 ptt有哪條法令哪條潛規則有這種意思 : 所以發信請教該F姓檢舉人 : 想了解究竟他的論點從何而來? : 是有哪位前輩樹立這種標準 抑或是該員無中生有 隨便亂放話 : 就這麼簡單而已 : 無奈該F姓檢舉人一直不肯正面回答問題 : 才有這麼多的信件來回 : 我亦於信件中表達過 : 若他是隨口胡謅 承認一下 我也就笑笑當做沒這回事 : 但對方一直閃避 : 敢問站方 : PTT是鼓勵其使用者在網路上無的放矢 造謠完後 : 便拍拍屁股走人 或是藉由網路匿名性 裝成沒事人一樣嗎? : 然後讓這種負面形象由所有站方, 使用者一起去承擔?? : 若這是站方官方態度的話 : 那我也就笑笑認囉 :)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上述三點的證據分別如下 : (1) #1Osg6uZu : #1Osg7e8N : #1Osg7oLp : #1Osg7Vvl : #1Osg8Jj8 : (2) 該員於violation版證據 可見發信日期為 3/15 - 3/29 : (3) #1OnrR4Sa : #1Osg6dH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7.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91010194.A.77A.html 修改錯字 ※ 編輯: PttLegist2 (114.27.17.21), 04/01/2017 09:31:17 修改用字 ※ 編輯: PttLegist2 (114.27.17.21), 04/01/2017 09: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