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 PttLifeLaw 板主提供申訴人 hitolin 遭懲處原文。
本文同時轉錄 PttLifeLaw 板板主群。
※ 引述《hitolin (呼呼呼)》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hitolin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depravity
: (b)文章編號:#1PPUMGXw
: 3.欲申訴之判決︰
: 事實經過:幫朋友問
: 導致我同學在家工作總是突然沒網路
: 我同學也被迫需要外出去找電腦使用
: ---
: 個人工作損失求償是經營相關問題屬於非生活法律問題
: 為反板面相關貼違規定(補充)11
: 處水桶一個月文章刪除再犯將處更長時間水桶與併科退文
: depravity
: 4.不服理由︰
: 板主判決理由令人不解:
: (一)原文內容
: 原文已被板主刪除,公告僅節錄前三句,但未免斷章取義,整篇文章內容大意是
: 「向中華電信租網網路纜線,卻因時常斷線,導致搜尋較好的手機網路訊號時,
: 因搬運,導致螢幕線斷裂、平日上網生活不便,甚而影響到工作,因而詢問這樣的租約
: 關係,是否得以透過租方沒有履行義務,而向其求償?」
: (二)原文被判水桶之理由
: 「個人工作損失求償是經營相關問題屬於非生活法律問題
: 為反板面相關貼違規定(補充)11
: 處水桶一個月文章刪除再犯將處更長時間水桶與併科退文」
: (三)按照版主判決,尋得「置底公告 補充-11項 (文章代碼 #18XV69Vl)」
: 11.有關於非生活法律問題、他版事務紛爭、濫用公告、張貼廣告、髒話、不雅話語(包括
: 但不限於猥褻、詛咒、罵人話語),政治文、違反PTT站規以及違反板規或經警告後仍
: 再次不聽勸之文章,經版主審視過依情節輕重會給予警告、刪文、水桶、劣文等處分。
: 在板規規定中,完全沒有提及「工作有關項目不得在本板詢問」
: (四)再尋得「 [公告] 關於"非生活法律文"釋義」(文章代碼 #1JSijD_6)
: 「1.僅為敘述而無問題之文章
: 2.任何有涉及商業.經營.營利上或詢問工作內容之法律問題及其衍生問題
: 3.雖涉及法律但非個人生活上所遇到之問題(可幫他人詢問)縱然與法律相關亦非生活法律
: 問題
: 4.其他與法律無涉之問題(包含涉它板但無法律糾紛之問題) 」
: 與本判決較有關的項目,應是文中第二項。
: (五)疑問:
:
: 根據敝人所發原文,應是與「租賃」有關導致的「損害賠償」,略舉板上文章如下
: □ [租賃] 房東未誠實告知房子為鐵皮加蓋
: □ [租賃] 房東未誠實告知房子為鐵皮加蓋
: □ [租賃] 房東承諾的物品沒給 可解約嗎?
: □ [租賃] 已交屋房東卻一直找理由說有問題
: □ [租賃] 租約是定型化契約?
: □ [租賃] 租屋糾紛
: □ [租賃] 租屋的訂金相關問題 續請教
: □ [租賃] 有更好方法可以保住房子嗎?
: □ [租賃] 房東提前解約+要求補稅
: □ [租賃] 提前解約房東轉嫁機會成本
: 可見租賃糾紛導致的賠償要求,是合理可提問的。
: 1.與工作相關者:
: □ [勞資] 關於協議
: □ [勞資] 要派公司未事先告知即刪減津貼
: □ [其他] 工作損失、勞保與公傷假
: 轉 [問題] 公司因工作業務內容轉換業種之調動,想…
: □ [消費] 在我值班時同事盜刷顧客卡片
: 可見與工作有關的金錢流動,非要求板友提供營利管道,據可詢問。
: 再回看本文:
: 「向中華電信租網網路纜線,卻因時常斷線,導致搜尋較好的手機網路訊號時,
: 因搬運,導致螢幕線斷裂,平日上網生活不便,甚而影響到工作,因而詢問這樣的租約
: 關係,是否得以透過租方沒有履行義務,而向其求償?」
: 與板主自己補充詮釋的公告:
: 「2.任何有涉及商業.經營.營利上或詢問工作內容之法律問題及其衍生問題」
: 回顧該文,完全沒有提及詢問商業、經營、營利的方法,也沒有提到任何工作內容,
: 完全無營利行為,
: (只提到「向中華電信租網路,但是網路老是不通導致生活受影響,連帶影響工作,
: 是否租東西的那一方有連帶賠償責任」)
: 卻被判決違規,而其他文章提到工作損失、工作受影響的文章,卻又合法可行。
: 究竟「工作相關的發文標準」是什麼?
: 不服理由
: (1)板規的條文內文,無法涵蓋本次判決內容。
: (2)板主延伸詮釋範圍太廣,導致使用者無所適從。
: (3)心證範圍這麼廣,板主又一判就是水桶一個月,對使用者不公平。
: 因上述理由,難以信服此次判決。
: 另外在此建議,該板能針對板規的「工作」及其他相關規定,有更明確的定義,而不是在
: 公告中,用文字保留大量的板主詮釋、心證權,卻又一判就這麼重,
: 令使用者無所適從,影響全體使用者的權益。
: 講句白話,今天大家都是真的遇到困難、不懂的,才想要去生活法律求救,誰會故意去
: 踩板規?但是公告說明就不夠清楚,想遵守的人到底要怎麼辦?
: 5.支持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已被刪文,無法提供原文,上文所提之條文,共兩篇 #18XV69Vl、#1JSijD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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