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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1.申訴人ID:dayend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b)文章編號: 原始檢舉文章編號:#1PnFIM0r 檢舉檢附證據文章編號1:#1PnFK5ma (我與sargent的私信) 檢舉檢附證據文章編號2:#1PnJo5wG (daysend 公開上述信件) daysend >> 公開信件者(非私信當事人) dayend >> 我 如同上述:daysend 自行公開 dayend 的私人信件, 我同時檢舉相似ID亦被駁回?!(不在此討論) 事實上sargent就是daysend。 sargent在日記版文章自承公開私人信件。 文章:#1PnVDdqR 3.欲申訴之判決︰ 判決文章編號:#1PnUuzk2 PttLegist判決理由: 檢舉不受理。 請使用者逕向版主檢舉之。 4.不服理由︰ 到底PTT可否未經許可公開私人信件?如果不行, 為何不受理而該向板主檢舉? 事實上到Violation檢舉前,已向事發處的邊緣版版主求助。 然事發當時,該板並沒有"公開私信件"罰則, 板主告知未經授權公開私信此舉違反PTT法規(事實上也違反現行中華民國法規), 建議我到Violation板檢舉。 後與邊緣板板主討論,板規與PTT法規牴觸時,板上無法處置也頗為奇妙, 版主於當日增設禁止未經授權私自公開信件板規,但告知公正原則不溯及既往, 本人對該板板表示感謝且理解此作為,故前往Violation竟遭駁回! 不服! Ps1.如果連犯錯人自己都知道公開信違規(sargent在文中自承 #1PnVDdqR) 沒想到判決解果是駁回,那麼 Ps2.若因為PttLegist因為公務繁忙被同時檢舉相似ID此事蒙蔽,認為是本人 親自公開私信造成判決失誤,那麼請法務部多添人馬。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本人 和 sargent 的私信:#1PnFK5ma (檢舉時已做為證據) daysend (與sargent同一人 ):#1PnJo5wG (檢舉時已做為證據) 將信件公開於許多版,昨日已遭跨版多次轉載使daysend吃上罰單。 sargent 文章自承蓄意攻擊我#1PnVDdq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230.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06154606.A.3B2.html ※ 編輯: dayend (39.9.161.155), 09/24/2017 02: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