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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屬板務部門業務,故不受理。 說明如下: 申訴人之案件屬看板違規行為(參附件一), 應向認定權人(板主及小組長)提出檢舉或申訴(參附件二)。 -- 附件一 按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附件二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 ※ 引述《dayend (不二)》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dayend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 : 原始檢舉文章編號:#1PnFIM0r : 檢舉檢附證據文章編號1:#1PnFK5ma (我與sargent的私信) : 檢舉檢附證據文章編號2:#1PnJo5wG (daysend 公開上述信件) : daysend >> 公開信件者(非私信當事人) : dayend >> 我 : 如同上述:daysend 自行公開 dayend 的私人信件, : 我同時檢舉相似ID亦被駁回?!(不在此討論) : 事實上sargent就是daysend。 : sargent在日記版文章自承公開私人信件。 : 文章:#1PnVDdqR : 3.欲申訴之判決︰ : 判決文章編號:#1PnUuzk2 : PttLegist判決理由: : 檢舉不受理。 : 請使用者逕向版主檢舉之。 : 4.不服理由︰ : 到底PTT可否未經許可公開私人信件?如果不行, : 為何不受理而該向板主檢舉? : 事實上到Violation檢舉前,已向事發處的邊緣版版主求助。 : 然事發當時,該板並沒有"公開私信件"罰則, : 板主告知未經授權公開私信此舉違反PTT法規(事實上也違反現行中華民國法規), : 建議我到Violation板檢舉。 : 後與邊緣板板主討論,板規與PTT法規牴觸時,板上無法處置也頗為奇妙, : 版主於當日增設禁止未經授權私自公開信件板規,但告知公正原則不溯及既往, : 本人對該板板表示感謝且理解此作為,故前往Violation竟遭駁回! : 不服! : Ps1.如果連犯錯人自己都知道公開信違規(sargent在文中自承 #1PnVDdqR) : 沒想到判決解果是駁回,那麼 : Ps2.若因為PttLegist因為公務繁忙被同時檢舉相似ID此事蒙蔽,認為是本人 : 親自公開私信造成判決失誤,那麼請法務部多添人馬。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本人 和 sargent 的私信:#1PnFK5ma (檢舉時已做為證據) : daysend (與sargent同一人 ):#1PnJo5wG (檢舉時已做為證據) : 將信件公開於許多版,昨日已遭跨版多次轉載使daysend吃上罰單。 : sargent 文章自承蓄意攻擊我#1PnVDdq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2.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06266434.A.DA4.html ※ 編輯: PttLegist2 (36.239.22.90), 09/24/2017 23: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