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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撤銷 vul3aup3 罰單一張之處分。 判決理由: 本院檢視申訴人、檢舉人之所有信件證據: 1.#1QgWC6sh (Violation) 作者: guohuo () 標題: 被霸凌有時候自己也有些許問題 時間: Wed Mar 14 15:46:17 2018 希望你過馬路小心點 別被車撞 2.#1QgWCHZb (Violation) 作者: guohuo () 標題: 被霸凌有時候自己也有些許問題 時間: Wed Mar 14 15:47:54 2018 噓這種惡言 我只能祝你全家平安 不會出事 過馬路的時候看車 不會被撞 3.#1QgUcMKu (Violation) 作者: guohuo () 標題: Re: 被霸凌有時候自己也有些許問題 時間: Thu Mar 15 11:21:12 2018 我等著告你誣告 本人拒絕收受vul3aup3及vul3aup3任何分身的站內信 拒絕vul3aup3任何信件騷擾 勿再來信 2018/3/15 ※ 引述《vul3aup3 (禮喜尬拎北動最小叮噹朽)》之銘言: : 希望我們在地檢署相見的時候 : 你也可以像現在這樣暢所欲言 : ※ 引述《guohuo ()》之銘言: : : 噓這種惡言 : : 我只能祝你全家平安 不會出事 : : 過馬路的時候看車 不會被撞 4.#1QgUcQy_ (Violation) 作者: vul3aup3 (禮喜尬拎北動最小叮噹朽) 標題: Re: 被霸凌有時候自己也有些許問題 時間: Thu Mar 15 11:29:21 2018 等著收傳票吧 5.#1Qk4T3Qe (Violation) 作者: guohuo () 標題: 不服水桶 時間: Thu Mar 15 22:50:25 2018 ╭╮ 4-3-1禁止多次無意義推、噓文,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水桶。   ╰● ╭╮ 4-3-2 於多篇文章重覆無意義推、噓文或於同篇文章連續噓文,經板主勸阻 ╰● 仍不理會者,視同鬧板水桶之。   1.我在該文並非無意義推、噓文,每一則噓文都是有意義。 故不構成違反4-3-1的要件,故不應處罰我水桶。 2.4-3-2後段所示,需經板主勸阻仍不理會者,才構成違規,但本人噓了四篇 但本人並未看到板主有勸阻,卻直接使用4-3-2,明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3.雙和板板規並無規定有意義文章下,只用噓就需要處罰的規定。 3.基於上述三點,本人並無違反公告所述板規4-3-1與4-3-2,請消除水桶120天。 6.#1QjXTvX6 (Violation) 作者: vul3aup3 (禮喜尬拎北動最小叮噹朽) 標題: Re: 不服水桶 時間: Thu Mar 15 23:30:06 2018 本人拒絕收受guohuo及hip hip 任何分身的站內信 拒絕guohuo任何信件騷擾 勿再來信 2018/3/16 -- 檢舉人宣告拒絕與申訴人通信後,申訴人再寄信回應相關法律訴訟之後續, 前案經本板判決,縱使檢舉人宣告與之通信,但申訴人回應其惡意挑釁, 並不構成騷擾。參考本院 #1QjJ8nSe (PttLaw) 然,檢舉人之後又轉寄一封信件予申訴人,申訴人才寄信表達拒絕與之通信之意。 檢舉人以其宣告拒絕通信之信件宣稱對方騷擾。 本院認為,沒道理檢舉人可以主動寄信惡意挑釁後再向對方宣告拒絕與之通信; 沒道理申訴人得忍受檢舉人於 #1Qk5AywS (Violation) 宣稱「誤寄」之信件。 而申訴人所寄之信件,不過是回應檢舉人所寄予之信件而已, 其影響溝通自主權甚微,故撤銷其罰單,全案終結。 ※ 引述《vul3aup3 (禮喜尬拎北動最小叮噹朽)》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vul3aup3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 #1QjbY5XA : 3.欲申訴之判決︰ :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 4.不服理由︰ : 雖檢舉人已明示不願意接收站內信,但此人(GUOHUO)因被雙和版主水桶 : 確寄信到我的信箱抗議,對本人造成困擾,故寄信告知不願意再接收他的站內信 : 並無站內信騷擾事實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127.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22313194.A.F78.html ※ 編輯: PttLegist2 (111.255.127.194), 03/29/2018 16:47:32 ※ 編輯: PttLegist2 (111.255.127.194), 03/29/2018 16: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