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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駁回。 說明如下: 觀 #1R2OyOg2 (PttLaw) 之陳述, 並無情緒性用詞,亦無謾罵、誹謗等情事,判定駁回。 ※ 引述《guohuo ()》之銘言: : 法官大人您好 : 本人認為此文章代碼(AID): #1R2OyOg2 (PttLaw)有誹謗本人之行為,故檢舉。 : 本板板規5.檢舉文用詞需妥適,且不得有誹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或看板違規行為。 : 該案欲申訴之判決為 文章代碼(AID): #1R1XVrES (Violation) : 板上法官大人亦有公告「請就事論是,勿發表情緒性用詞。」 : 但該檢舉人KUNI0202卻在該案情說明使用情緒性用詞。 : 如該文第17行:「他馬上還擊」,本人只是對該檢舉人之信件回覆,內文亦無不當用詞,為何卻要受到如此誹謗。 : 如該文第20行:「心生不滿隔天又重複寄」,本人只是在隔天才看到該信,對該檢舉人之來信回覆,板上證據皆可以驗證。 : 如該文第34行:「此網友不斷信件騷擾」,事實為該檢舉人KUNI0202為地方版版主,本人今年因為遭水桶對其申訴或是檢舉違規時,確實有與此人通信往返紀錄,那些都是板務相關之信件,但是現在該檢舉人卻把那些板務信件講成「不斷信件騷擾」,本人認為此指控極度惡劣。 : 另反觀,只要檢舉人KUNI0202談到自己,皆使用「中立與客觀」「耐心」「如此辛苦」 : 本案經法務部檢舉板判決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三。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二、其他違規行為: :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 該檢舉人KUNI0202於本板發文說明,但於內文卻大翻與該違規條文完全不相關的陳年板務舊帳甚至2015陳年往事,對於現在發生此案「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卻草草帶過,該檢舉人於寄與本人之信件內容是以「組務已經裁決,請勿因此事再寫信過來,否則馬上檢舉。」該檢舉人在信件內容的事實為有限縮到「組務裁決此事」, : 但現在該檢舉人卻不講真話,事實並非如檢舉人所云「請他勿再回信」如此全面拒收信之敘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125.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27606629.A.D39.html ※ 編輯: PttLegist2 (111.255.125.11), 05/29/2018 2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