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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調查本案信件證據,檢舉人於申訴人第一次寄信時宣告: 「又不是我桶你的不要寫信給我」,之後申訴人仍去信, 而於該信件中稱:「你同身為Beauty版主,按理應同副本於你, 如主事版主無回覆,其他版主應代為回覆,謝謝。」 其餘大多皆為複製貼上第一封信之內容。檢舉人於稍晚再次回信宣告: 「不要再寫信來」,而申訴人仍於隔日再次寄予檢舉人不欲與申訴人討論之信件。 按#14xM0aHS (Violation)#1Kb3vBmy (Violation)之判例, 1.信件騷擾為對方宣告不欲與之通信。 2.若檢舉方於信中表明看板個案無庸再議, 並宣告拒絕與之通信則不應再次去信。 本案雖為案情討論,但檢舉人以兩次明確表示拒絕通信之意, 故,法務判決並無不妥,申訴駁回。 申訴人提及檢舉人為板主身分,其案件板主應說分明等語, 應循板務部門申訴檢舉之管道,本部無權管轄。 ※ 引述《NeGe56 (- -)》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Nege56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文章代碼(AID): #1R32lTOR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詳見[證01]判決之站內信。 : 4.不服理由︰ : (1)事件始末敘述: : 本人於Beauty板遭GeminiMan處水桶處分, : 本人不服Beauty板水桶案(另案辦理、與本案無關), : 始發站內通告信件予GeminiMan、Kamiyu、ffwind等三人,如[證02] : ffwind回覆:又不是我桶你的不要寫信給我,如[證03] : 本人回覆如[證04]: : ffwind你好: : 你同身為Beauty版主,按理應同副本於你, : 如主事版主無回覆,其他版主應代為回覆,謝謝。 : ffwind回覆如[證05]: : 我回你再多到小組長那裡不是當事人的回應也是等於沒有的你一定是搞錯了什麼 : 不要再寫信來 : (2)本人遭到Beauty板板主水桶,按理發信給予GeminiMan並副本其他二人, : 按政府機關公文邏輯,副知相關人士乃正常情事。 : A.主事板主未回,其他人代理,合理。 : B.主事板主通告回覆顯有爭議,其他板主回覆併同副本,亦合理。 : C.L_TalkandCha組規要求處分文章應與板主事先溝通,本人依規向 : Beauty三位板主溝通,顯然合理。 : D.如別人水桶不干我事之論點,那一般機關行號下屬出錯,上司不用負責, : 同事出錯不會,別的同事不用點撥教學? : E.有爭議判決尚要板主群討論,此精神顯見於各板,故副本同板板主,實無問題。 : F.依據L_TalkandCha板規,並無規定溝通僅限於主事板主。 : 第三章  申訴相關 : 第 4條  對於板主行使的權力(看板文章管理權、制定板規權、看板隱板權) :      有異議者、板主需迴避之申訴案、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得於本組 :      提出申訴,申訴需檢附以下文件,檢附要件缺少者,將行通知,未於 :      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申訴: :      一、被處分文章備份(受處分人需檢附)或相關事證之文章。 :      二、板主處分公告(受處分人需檢附)。 :      三、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 G.依據Beauty板規,並無規定溝通僅限於主事板主。 : 一、板務處理原則: : (三) 如果對板主的判決有異議,可寄信向板主說明,板主會判定是否需變更 : 或維持原判決。對最後判決仍不服者,可至組務板 L_TalkandCha 板申訴。 : H.依據SYSOP板之「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文章代碼(AID): #1348aPLp (SYSOP)) : 責任段,並無規定其他板主「得」不受理非由自己發佈之處分申訴信件。 : 反之不得拒絕。 : (3)既有管理板務責任,收申訴信件合理。既有責任,能說聲我不要收就可撇責? : (4)站內信Ptt警察局沒有夾帶任何證據、公告出處、申訴管道,僅一紙罰單要人繳款。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證01]:站內信判決 : [證02]:初次通告信件。 : [證03]:ffwind初次回覆無標點符號之信件,表示與我無關之意。 : [證04]:本人回覆告知收件回覆之責任。 : [證05]:ffwind二次回覆無標點符號之信件,繼續表示與我無關之意。 : [證06]:判決公告,文章代碼(AID): #1R32lTOR (Violatio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125.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27779983.A.A5F.html ※ 編輯: PttLegist2 (36.239.25.114), 06/04/2018 00: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