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辯論程序中之案件,除當事人及經本站同意或要求作為人證之使用者外,
其他使用者不得於辯論庭看板發表任何意見。」
本案尊重使用者(gghost1002)為兩造當事人之一,故本院允許其回應。
惟,本文並無明確指名對象,僅以某「某cj」並無法得知其指涉對象,故檢舉駁回。
--
本院仍鄭重提醒使用者(gghost1002)應就事論事,
若未來於本院發文時,文章中仍有類似製造紛爭之用詞,將視情節給予處分。
※ 引述《cjol (勤樸)》之銘言:
: 1.檢舉人ID:gghost1002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1R5dIe07 (PttLaw)
: 3.欲檢舉之文章︰
: > 37057 ! 6/18 PttLegist R: [檢舉] silver0610未經同意轉出本板文章
: ┌─────────────────────────────────────┐
: │ 文章代碼(AID): #1R5dIe07 (PttLaw) [ptt.cc] Re: [申訴] 不服#1R5UuLcH(Viol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28198312.A.007.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220 Ptt幣 │
: └─────────────────────────────────────┘
: 4.檢舉理由︰
: 該使用者文章違反本板板規一.5
: 檢舉文用詞需妥適,且不得有誹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或看板違規行為。
: 5.檢舉證據︰
: 節錄自:
: 作者 gghost1002 (安安 林北板皇) 看板 PttLaw
: 標題 Re: [申訴] 不服#1R5UuLcH(Violation)之判決
: 時間 Tue Jun 5 19:31:39 2018
: ───────────────────────────────────────
: 無知並不可怕,可怕的是無知而不自知
: : 請站方明察並給予高雄版版主做捏照證據給予處分
: 讚哦!!! 你是不是翻了文章,看看該怎麼發文,想某cj一樣想抹屎在我身上
: (σ′▽‵)′▽‵)σ 畫虎不成哈哈哈哈你看看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18.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29856675.A.475.html
※ 編輯: PttLegist2 (36.239.18.239), 06/25/2018 00:14:23
※ 編輯: PttLegist2 (36.239.18.239), 06/25/2018 00: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