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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辯論程序中之案件,除當事人及經本站同意或要求作為人證之使用者外, 其他使用者不得於辯論庭看板發表任何意見。」 本案尊重使用者(gghost1002)為兩造當事人之一,故本院允許其回應。 惟,本文並無明確指名對象,僅以某「某cj」並無法得知其指涉對象,故檢舉駁回。 -- 本院仍鄭重提醒使用者(gghost1002)應就事論事, 若未來於本院發文時,文章中仍有類似製造紛爭之用詞,將視情節給予處分。 ※ 引述《cjol (勤樸)》之銘言: : 1.檢舉人ID:gghost1002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1R5dIe07 (PttLaw) : 3.欲檢舉之文章︰ : > 37057 ! 6/18 PttLegist R: [檢舉] silver0610未經同意轉出本板文章 : ┌─────────────────────────────────────┐ : │ 文章代碼(AID): #1R5dIe07 (PttLaw) [ptt.cc] Re: [申訴] 不服#1R5UuLcH(Viol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28198312.A.007.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220 Ptt幣 │ : └─────────────────────────────────────┘ : 4.檢舉理由︰ : 該使用者文章違反本板板規一.5 : 檢舉文用詞需妥適,且不得有誹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或看板違規行為。 : 5.檢舉證據︰ : 節錄自: : 作者 gghost1002 (安安 林北板皇) 看板 PttLaw : 標題 Re: [申訴] 不服#1R5UuLcH(Violation)之判決 : 時間 Tue Jun 5 19:31:39 2018 : ─────────────────────────────────────── : 無知並不可怕,可怕的是無知而不自知 : : 請站方明察並給予高雄版版主做捏照證據給予處分 : 讚哦!!! 你是不是翻了文章,看看該怎麼發文,想某cj一樣想抹屎在我身上 : (σ′▽‵)′▽‵)σ 畫虎不成哈哈哈哈你看看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18.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29856675.A.475.html ※ 編輯: PttLegist2 (36.239.18.239), 06/25/2018 00:14:23 ※ 編輯: PttLegist2 (36.239.18.239), 06/25/2018 00: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