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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law板主你好 我是此檢舉案的檢舉人 本人已經明確告知ckshchen不要利用板務信件(檢舉信)穿插其他內容騷擾本人 ckshchen仍利用板務信件(檢舉信)穿插其他內容騷擾本人 騷擾內容如下: (拿本人之前在movie板討論板規的內容騷擾本人) 不要重蹈之前明明內文都上色強調自刪也算 還要問自刪算不算的是情 (還一再騷擾本人,叫本人去檢舉他) 快去 請去 (意思就是 快去Violation檢舉、請去Violation檢舉) 基於上述理由 站內信宣告無效、仍被騷擾,故到Violation檢舉 以上,再請板主幫忙 謝謝 ※ 引述《ckshchen (尖酸苛博文)》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 ckshchen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1Tcw-TT3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 : 經使用者明示拒絕,被檢舉人仍續行寄信,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 : 第一目之三。 : 4.不服理由︰ : 1.他檢舉的那封信並非騷擾信,且確實有實質必要 : 該使用者的宣告內容為 : 敬告ckshchen,如再利用板務信件穿插其他內容騷擾本人 : 本人將至violation檢舉 : 然而從信件內容可以明白知道 : 再寄的那封信並非版務外的其他內容 : 也就是他所說的其他內容並不成立 : 而是明確告知他,kai3368版主仍接受他的檢舉 : 他之後要檢舉,還是必須照流程走而不能直接到組務檢舉 : 還有該封信回復他的提問就是他之前的檢舉在討論中 : "封鎖前請先處理我先前的檢舉案" : 由於他之前已經有明明寫得很清楚,他也確實看到了,卻當作沒看到之行為 : 基於版務管理,必須和他明確說明 : https://www.ptt.cc/bbs/Buzz_Suggest/M.1570365359.A.0ED.html : 從他仍然跳過kai3368,直接到組務檢舉這行為來看 : 很明顯的特別告知他kai3368版主接受檢舉這件事是必要的 : 而他第二封信說勿再寄送版務信後,我連版務信都沒再寄過了 : a.他說不要寄版務信以外之其他內容--->那封是版務信 : b.他第二次說連版務信都不要寄--->完全沒再寄過任何信件 : 完全遵照他的宣告 : 2.很明顯此次檢舉是故意翻舊帳,而非覺得被騷擾 : 請看新轉貼的證據 : 9/30 22:26:24 2019 他再次寄了一封信宣告請勿再次騷擾 : 然而之後我一封信都沒寄過 : 代表我前一封信只是要告知版務 : A.kai3368仍接受申訴,不可以直接去組務檢舉 : B.他詢問的檢舉有在討論 : 如故意要騷擾,後面我應該要再寄 : 9/30他宣告勿寄,除了告知版務那封後後就沒再寄 : 已經過了一個禮拜 : 他10/7才來檢舉說我騷擾他 : 用意何在? : 他在Violation檢舉我時 : 他不貼上這封信,以及不告知這封信之後我沒再寄信之事實 : 簡短流程 : 9/30 QK->ck 他宣告勿再寄信,但他的回信中有嚴重版務誤解 : 9/30 ck->QK 告知他對版務的誤解之處,請他之後照程序走 : 9/30 QK->ck 再次宣告不收信 : 9/30->10/7 我沒任何寄信,代表我並非要騷擾他,也尊重他的宣告 : 10/7 不知道什麼原因,忽然想檢舉明明一個禮拜沒和他有任何互動的 : 講解完版務,回答他的疑問後就沒再寄過信,如何能說是騷擾? : 如他當時第一封信就覺得被騷擾 : 何必再寄第二封說連版務信都不要寄 : 而且收到信的當下到後面的一個禮拜都沒感到不舒服 : 這過程中也沒再接到我任何的信 : 代表此次檢舉並不是因為感到被騷擾 : ps:他有去buzz_suggest檢舉我,個人認為我在10/7的回應完全讓他站不住腳 : 但我不是他,不敢說這就是主因,只能敘述有這件事發生,供為參考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證明他說我騷擾的那封信有其必要 : (告知kai3368仍然接受檢舉) : #1TcT-l3j (Buzz_Suggest) : https://www.ptt.cc/bbs/Buzz_Suggest/M.1570365359.A.0ED.html : 第二次宣告的站內信如轉錄 : (9/30他再次宣告後就沒再寄過信,因為已經告知完版務) : 足以證明我並沒有要騷擾他,而且他有很長一段時間都沒收到信卻還要來檢舉 : 其用意並非是覺得被騷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57.1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70544407.A.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