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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多重帳號查詢一事作說明 1. 先前我已作出表態,本案原案檢舉人僅有提出一組IP作為舉證,在PTT已經部分移往手 機且電信商IP重複使用的環境,實在不足以為證。 2. For context, 本人長期在台灣以及海外往返,在2020年12月到2021年1月期間,我長 時間在台北活動,使用的電信商為台灣之星。由於台北住家沒網路,用的都是自己的網路 。 3. 本案已多次被審理,我自己也回應不下三次。如果有需要證明身分,我可以讓帳號部 檢視證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30.129.211 (香港)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653541475.A.E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