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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僅做內部溝通要求判決一致性, 目前該類案件仍以前法務站長 #1GQIF45J (Violation) 之說明為主。 ※ 引述《QQKKQKQK (QK啦!)》之銘言: : ┌─────────────────────────────────────┐ : │ 文章代碼(AID): #1YZBiL3I (PttLaw) [ptt.cc] Re: [申訴] #1YYv2mgQ (Violati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653390101.A.0D2.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46 Ptt幣 │ : └─────────────────────────────────────┘ : 過去法務站長之判例在未被推翻之前,仍具有本部引以為例之效力。 : 本案名片檔未指明特定個人,本院認為並無處分理由。 : 惟使用者提出部分案例,法務為多人運作,本部會向內部提出溝通, : 統一見解。 : 請問一下,目前簽名檔的使用標準是怎樣? : 因為我在Violation、Pttlaw板均看不見其後續的相關公告 : 寄給Pttlegist也不回信 : 我不知道標準怎樣,只好到最終定讞,LLsolo卻能推翻Pttlegist2判決的Pttlaw看板詢問 :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2.18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654940701.A.AC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