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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QKKQKQK (QK啦!)》之銘言: : ┌─────────────────────────────────────┐ : │ 文章代碼(AID): #1UbQwMD3 (PttLaw) [ptt.cc] [檢舉] Bignana 違反本板板規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86867862.A.343.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29 Ptt幣 │ : └─────────────────────────────────────┘ : 推 longbow2: 是否有經過同意不是檢舉人可以檢舉的,本案不受理。 04/26 02:31 : ┌─────────────────────────────────────┐ : │ 文章代碼(AID): #1YiK8VyT (PttLaw) [ptt.cc] Re: [檢舉] Bignana 違反 本板?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655783967.A.F1D.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22 Ptt幣 │ : └─────────────────────────────────────┘ : 經查明後,該文章之作者(剛好也是本板版板主)及板主皆同意被檢舉人轉載該文 : 故本檢舉案駁回。 : 兩篇文章皆是檢舉bignana違反本板板規 : 為啥我不能檢舉bignana,botnet就能檢舉? : 以上 本板為法務部申訴看板,專司Violation板、PttLifeLaw板判決之申訴,另基於維護本板 板規可針對本板看板違規行為予以認定外,並無詢答之功能,若對本板業務管轄範圍有疑 義,可參閱置底文#1KImGiOG (PttLaw)。 不受理屬程序駁回之一環,故兩案前後標準不無二致,望惑得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5.76.9.35 (瑞典)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656341489.A.E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