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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一、板務問題非法務部管轄。 二、本站擔任板主職務屬義務職,非具實質公權力者。 三、加上「如果」兩字並無法為其道德貶抑開脫。 本部管轄「站內信」之範圍,與法律上的公然污辱為不同概念。 四、網路平台管理人員依相關規範給予處分,屬合理範圍。 ※ 引述《amport625 (啟動)》之銘言: : 1.申訴人ID: amport625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 PttLegist : (b)文章編號: #1bxrKVkt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 : #1bxrKVkt (Violation) : 4.不服理由︰ : coon182擔任MRT版主期間,裁判品質低落,時有不問語意,循版上風向及個人喜好恣意 : 水桶情形。經多次溝通看板檢舉系統不應淪為特定人士作為報復、打壓異己工具,對此 : 其依然故我。 : 板務申訴曠日廢時、勞心費神且成案率低,極少數案件經申覆,獲日常資訊站組務判決 : 撤銷在案。 : #1VfvTSBu (L_LifeInfo) : 我的站內信原文為「如果」句型,語意上需滿足前段斷章取義、濫用站方賦予權利果為其 : 秉持之價值,且竟以之做為其在社會上立足的依據,方引致後段「可悲」客觀評價。 : coon182之社會評價,取決於其行為,本人及站方無從干涉。其對站內信語意的解讀為何, : 不影響該語句經綜合判斷,為善意提醒之原意。 : 我國法體系賦予國民合理評論之空間,信件所含「可悲」二字,由前後文釋義顯非謾罵, : 不符站規第6條第2項第1款要件,且查中華民國民事判例,持公權力者為其施政接受合理 : 範圍內相當之評價,所受指謫內容本應予從寬解釋,況本文以站內信告知,非於公眾場 : 合以推文呈現,酌不應成為判罰要件。 : 據此,請求撤銷判決。並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第11條對言論自由訂有明文 : 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查PTT實業坊登記於中華民國境內,受中華民國 : 管轄,其站規應符合中華民國法令規範,本站站規第五條亦訂有明文。實務私人訊息如未 : 滿足持續、重大之侵害行為,幾無判罰案例;且本站站內信設有拒收功能,實不必特立如 : 站規第6條第2項第1款之違規禁止態樣,即資深鄉民不見知曉站規實務,恐淪有心人士遂 : 行其不肖目的之溫床。同案請求條文交付修正。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 :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1133-38455-1f5a1-051.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5.144.227.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710688140.A.C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