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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之前的申訴文章中,就已明確指出,公開站內信的行為已經很離譜細查才發現也違反pt t條款1-2。然而,你們這屆PTT 法務一邊高喊「本院本席」,裝模作樣地維護法律與制度, 另一方面卻率先踐踏法律,這種雙重標準簡直荒謬至極!你們早已徹底失格,沒有任何資格 再待在這個位置上。若還有一絲羞恥心,應該立刻自行辭職,而不是死皮賴臉地待著,裝作 自己仍然正當。沒拿錢又如何?難道沒拿錢就能違法?其他板主同樣沒有拿錢,卻仍然能秉 持原則,維持公正。而你們卻以法務之名行違法之實,根本就是對制度的侮辱。這種行徑已 讓 PTT 法務完全淪為笑話,若還有一點自知之明,就別再死守這個位置,否則只會讓人更加 不齒 ※ 引述《b8951007》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b8951007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1YBJae-h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 : 被檢舉人寄送謾罵站內信,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的一小目 : ,處罰單一張。 : 4.不服理由︰ : 根據站信內容均為事實,何以構成騷擾謾罵? : 如檢舉人覺得被騷擾可以先寄信告知不願收我的站內信,謾罵回覆如下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1.看過實際案例有罵垃圾玻璃心是因為垃圾被判刑的,而非玻璃心 : 心生不滿也是不成立,當時推文根本不是針對他,事實是他心生不滿才會檢舉 : 寄信給他是讓他知道當時跟意見相左的人言詞都有交鋒 : 2."可憐"是指他沒搞懂情況下就檢舉 : 3.檢舉人確實有在推文嗆華納以及懷疑別人是工讀生 : 4.不怎樣的人算是謾罵?真的在現實還沒看過判例,通常是指大多情況, : 除非檢舉人認為自己就是屬於我所謂的通常才構成不怎樣的人,而且並無指定之對象 : 5.所謂謾罵是不是已經被站方和檢舉人簡化為難聽的話而非確實有損人格之事實 : 6.再看PttLegist最新站內判例第六條第一款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 已經被擴大解釋為嘲諷也算,長此以往只是助長言論自我審查,不然應擴充第六條多加嘲諷 : 論原始內容有無涉及毀謗、侮辱、謾罵也是自由心證罷了,不知法務組是否需修習法律課程 : 言論自由之有限而文字解讀之無限,如此判例根本檢舉不完 : 7.不想付嗎? 還是不知道要按 y ?請養成看清楚系統訊息的好習慣。 : 這段話來自系統未繳罰單的情況,可以看出PTT文化本身就具備嘲諷性, : 何以十幾年後嘲諷與謾罵無異? : 8.最後再說Violation版的問題,覺得自己受到騷擾或謾罵就可以公開站內信是很荒謬的 : 公開前提是要有恐嚇之犯罪事實,別說板規自己說與中國民國法律牴觸是無效的 : 是不是以後只要鄉民覺得怪怪的就可以在Violation板合理的公開他人站內信? : 此事無相對應機制,看起來就是站方跟檢舉人的自由心證 : 法律保障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9.再看近期判例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647742125.A.AEA.html : 都已經罵到肥宅這個詞,PttLegist卻說難認有騷擾之實,如此判決實屬疑惑 : 10.看完判決到底那句屬於謾罵也沒說還是就只是PttLegist自由心證, : 嘲諷跟謾罵的界線在哪?所以PTT法務部有解釋到任何一點嗎? : 要大眾看到只是我衰小遇到檢舉人把嘲諷當謾罵嗎? : 直接看真實判例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60511/695730.htm : 就問哪句話會比我說檢舉人在哭爸還嚴重?哈哈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15 Plu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166.1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738339444.A.DE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