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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站規有那一個條例能說明可以用這種方式來解釋。 因為站規若不是這種解釋方式,是否有組規大於站規的越權說明,在此 希望能得到解釋,避免板主因誤判,而造成使用者時間上的損失。 若真如規定所言,被判水桶,水桶期間不受理上訴,水桶期過後 經組務、站務判決認定判決者敗訴時,該如何向判決案件的判方求償損失? 因為其中這段: 板主得不受理。(含看板、水球、信件檢舉/申訴… 非常具爭議,畢竟組務規定必須先和板主做過溝通、包含溝通信件。 若板主得不受理就會造成許多案件板主在判罰之後不理會,而全轉由小組長處理。 已和該組務中說明 與板主溝通之信件 這段有抵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76.1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Sug/M.1428417487.A.F44.html ※ 編輯: applepies (218.173.76.122), 04/07/2015 22:4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