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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MP5566 (Dark Moon Princess)》之銘言: : 原來站規建議板已經成為罰單客的黑特板了 : 需要我把違規証據一起貼上來嗎? : #1N3VmJNi (Violation) : 空白信 : #1N3Vo4Su (Violation) : 標題+內文挑釁 : #1N3VoO4g (Violation) : 標題挑釁之空白信 : #1N3VokHA (Violation) : 標題+內文挑釁 : #1N3VpeBd (Violation) : 標題+內文挑釁 : #1N3VpxXk (Violation) : 標題+內文挑釁 : #1N3VqEto (Violation) : 標題+內文挑釁 我是真的不懂why這樣是騷擾或是挑釁? 當時的檢舉人jenchih在womentalk版跟我一來一往地回文 我對他所回我的很多話都極度不認同 可是他卻藉故離開 我不知道怎麼跟他闡明我的想法 所以我就私信他 我真的不認為這樣是在騷擾或挑釁 是jenchih主動先回我文的,我是一個對任何人事物不認同的話, 一定要把我的看法說出來的人 如果jenchih不要藉故離開,那我就可以繼續在公開版面跟他討論對很多事物的看法, 這樣我就不用私信他了呀! 可是他卻主動開了個頭(主動回我文),然後我覺得他所說的有很多的不合理之處! 我都還沒有跟他闡述完我的看法,他卻藉故離開了! 我只好把本來要繼續說明的想法私信給他. 為什麼這樣變成是在騷擾或挑釁? 是他先主動回我文的耶! : 寄送信件數7 已達大量信件騷擾使用者之標準 : 第二編 違規行為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二、其他違規行為: :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 2、未經本站許可,散佈帶有廣告性質之內容。 :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 4、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或引誘。 : 此行為顯然已經符合第6條第2款第1-1項及第1-3項行為 : 處罰單一張停權一月已經算是輕判了 : 然而閣下繼續在Violation繼續洗板 : 嚴重影響該板業務運作 : 當然要加重判決停權加一月罰單加五張 : 見公告 : #1N3lQWHE (Violation) : 不服應該去PttLaw申訴而不是再在Violation繼續鬧 : 我雖然沒有備份該文章 : 但是我剛好有看到內容 : 多篇文章不但沒有陳述要旨及訴求還不斷以帶有侮辱、誹謗之字眼攻擊判決法務 : 5.檢舉文用詞需妥適,且不得有誹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或看板違規行為。 : 8.不得以任何不當方法(例如洗板),影響本板業務進行。 : 不知閣下看過沒有? : 然而閣下又開另一帳號繼續進行同樣行為 : #1N3ZLzOT (Violation) : #1N3ZMsND (Violation) : 不但繼續騷擾原檢舉人 : 還違規在Violation推文 : 並且自承分身 : 閣下都自己承認是分身了 : 法務當然可以當作同一使用者處相同判決 : PTT的所有權利義務關係是根據人而非帳號而言 : 見公告 : #1N3ZZNaP (Violation) : 照理說閣下使用多重帳號鬧板 : 法務得將閣下送至帳號部查詢多重帳號 : 然而PttLegist並沒有這樣做 : 已經算是從輕處理了 : 閣下在PttLaw鬧板的部分我並不打算一併提起 : 再加上閣下公然說謊的部分 : 聽說過中華民國刑法的211、212還有168條嗎? : 另外閣下的第3隻帳號 : 換了新帳號就要好好重新做人 : 用第3隻帳號賺P幣去繳清前2隻帳號的罰單 : 而不是繼續行違規之事 : 另外閣下說道停權無法繳罰單 : 市民廣場內的板幾乎都可以給無一般權限之使用者發文 : 藉以賺取P幣繳罰單 : 引述《slimgirl8 (slimgirl8)》之銘言: : : PTT Law版的 #1NGdy3dW 文章有著以下的訊息: : : personasa已達7張罰單未繳納、slimgirl8已達四張罰單未繳納,本站皆 : : 可按照法務部使用規定予以永久停權. : : 問題:罰單未繳納,所以永久停權.可是我是因為被開罰單的同時也被同時停權, : : 停權之後,很多功能都不能用,當然也無法繳罰單. : : 不是我不繳納罰單呀!怎麼會因為本站機制的設計問題而有要被永久停權的後果? : : 建議:相關使用規定應該再嚴謹一些 : : 補充說明:兩個帳號的罰單因為分身關係,處分被一併判下來,這其中還牽涉誤判, : : 現行的二審二級制太粗糙,我被冤枉沒有辦法獲得平反. : : 兩個分身共計的11張罰單其實只因兩次違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62.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Sug/M.1463994781.A.61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