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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議]將原告變成被告的法官適任與否的問題"討論串, 雖未達前公告所認定之洗板標準, 但仍為不適宜之筆戰文,相關文章予刪除並備存精華區, 使用者若對判決或申訴案有疑義,請至上級板面提出, 請尊重本板用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1.136.2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Sug/M.1464848821.A.F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