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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件,在這邊統一做回應。 法務部門討論出來結論是,根據這份函文,站方已有宣傳出去,各版版主要如何去制定相關版規,屬於各版版主的自治,站方不會干涉。 但如果針對版規有問題,請逕自與該版版主討論,或轉版務申訴。 以上。 ※ 引述《mdbaco (一路好走)》之銘言: : PTT法務站您好,從2015到2017年了, : 請問你們討論出結果來了嗎? : 最後一次連絡你們好像是2015年的年末, : 你們說你們還在討論,尚未出結果, : 請問討論完了嗎? : ※ 引述《mdbaco (一路好走)》之銘言: : : : : PTT站方您好: : : 前言: : : 我不是法律系的,邏輯也不好,所以寫的很亂, : : 總之就是一份公文,據版主說版主的上層做了很不合理的解讀(未成文), : : (完全不可說某人是XX病患,沒有任何理由。EX:患者自己承認過的) : : 並將此解讀法方硬性規定下面的版主們要遵守,於是我就被水桶了, : : 然後我覺得這公文根本就不是這樣解讀的,歷經一個月拿到了發公文的人的回覆, : : 所以拿這個回覆來要求版方改此解讀。 : : 一.建議修改事項 : : 因在prozac版被水桶,所依據之事由是站方對某公文之解釋, : : 想建議修改因此公文解釋而來的共通未成文版規(認定診斷的方法)。 : : (據了解不只一個版都要這麼做) :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MNBeug_V6-MHJEQTI5YWZXa1k/edit : : http://www.ptt.cc/bbs/prozac/M.1442932559.A.11A.html : : 據prozac版主所言, : : 「網路上除了患者自述 其他人只能講"疑似""可能""應該" : : 不能直接說對方是患者 即使是醫生也是一樣 : : 直接說是XX患者就是違反醫療法 等於未經實際看診而診斷 : : 站方給板主的公告就是通通不能涉及診斷 : : 當初我們也有問那很多名醫開放網路諮商怎麼算 : : 結論就是用"可能""應該"這種詞彙帶過」 : : 水桶本人之公告: : : 「 請注意 本次"可能違反醫療法"之水桶乃因站方政策所致, : : 依據站方去年收到之公文: :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MNBeug_V6-MHJEQTI5YWZXa1k/edit : : 站方要求PTT上之文章不得涉及"疾病診斷", : :  並不代表法院或其他機構已判定PO文者違法。」 : : 故站方對於指明說某人為某病患之行為給與水桶之處罰。 : : 以下文中以"此做法"代稱。 : : 二.本人案例說明 : : 依據本人案例,本人在網路上指稱某人為「滿資深的BPD患者」 : : 係為引用對方的說法,但並未清楚說明對方在何篇文章自承其為BPD患者, : : 故版主依據本公文引申而來的此做法水桶之。 : : 版主本身也認為此做法不合理,但站方要求便是如此,故建議我來此申訴, : : 經由我親自致電該公文的楊先生說,此公文的構成要件係以治療為目的, : : 故我說某人為XX患者,並無治療對方之目的, : : 則不構成此公文所欲禁止之行為。 : : 故PTT站方據此公文所引申出來的做法係屬不當。 : : 為此,楊先生尚有回函給我如下: : : =================================== : : 您好: : : 經查詢法規(http://mohwlaw.mohw.gov.tw/Chi/Default.asp),相關解釋如下: : : 如有疑問再請來電。 : : 祝:平安喜樂 : : 主 旨:所請鑑定○○○之行為是否涉及違反醫師法一案,復請查照。 : : 說 明:一、復貴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嘉院瑞刊平字第三二一七九號函。 : : 二、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 : : 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 : : 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上揭所稱醫療行為, : : 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 : : 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 : : 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 : : 、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 : : 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此一定義, : : 於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均適用之。 : : 三、未具醫師資格者,為病患診察病情、並依其主訴開給方劑, : : 應屬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 : =================================== : : 補充來源:http://imgur.com/5WVbhyo : : 三.關於修改規定 : : 因為我手上並無站方關於此做法的文字規定,此做法似乎只是版方私下要求之做法, : : 故無法請楊先生針對此做法做詳細並針對性的解釋, : : 如果站方覺得理由不夠充分的話可否請給我此做法的文字版, : : 或著說:站方對於原公文之解讀, : : 我再請楊先生做解釋。 : : 四.關於此做法之負面影響 : : 可以理解站方做法,係怕隨意指稱他人為某病患之行為會引起爭議, : : 但依據原因是否過於牽強?且一般大眾對法律不甚明瞭, : : 會有誤會其觸犯醫師法重罪之恐慌。 : : 並給有心人士威脅他人的之機會,我本人便被對方說要去衛福部檢舉我。 : : 因此原因,一度引起prozac版之恐慌,不敢討論與分享病況, : : 希望版方正視此做法之負面影響,特別是在特定有精神疾患者聚集之版塊, : : 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5303. -- {法務部專用簽名檔} 站規建議中心僅為站規規定增修建議,各版規定或不服處罰,請自行左轉或右轉,並請自 行注意發言禮貌。 站規建議中心關心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4.65.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Sug/M.1495299752.A.B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