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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使用者們好: : pttlaw 板目前受理一申訴案, : 案件的爭點在於 Violation 板長期援用的判決先例: : 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 : 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 : 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 簡單的說, : 只要使用者對寄信者表明不願繼續溝通, : 寄信者又繼續寄發信件者, : 視為信件騷擾處分。 : 此判決先例已有八年歷史, : 恐有檢討必要。 : 是否應予揚棄, : 改由法務實體審查, : 信件騷擾違規仍須實體審查是否符合"騷擾"之要件, : 「騷擾成立」為優先考量,內容只要達成騷擾使符合本條, : 若內容未達到明顯騷擾之程度,再由數量來作為另一個判斷依據。 : 站規之適用與解釋, : 必須考量對板主管理是否有不良影響, : 以及對使用者的通信是否有不當限制。 : 於此, : 希望使用者們可以給我們意見。 : pttlaw 板法務 longbow2 我倒是有另一個問題要講。 群組長可以故意不收申訴者的信件、故意水桶申訴者來封殺申訴者的正當權益嗎? 群組長可以故意放任群組底下的版主惡意洩漏使用者個資嗎? 我就點名了,這個群組長就是GeminiMan。 當年我申訴Insurance前版主Leepofeng惡意縱容他某個在中山大學混 的狐群狗黨洩漏我的個人資料『超過一年』,所屬群組的群組長GeminiMan不僅不處理, 還故意把我設成他的信件黑名單, 請問這種狀況,你們站方是打算怎樣處置? 管理階層惡意洩漏使用者個資這麼久,站方要不要處分他們? -- (對在中時電子報上惡意抹黑本人一年以上的假新聞)宣稱這不會妨礙名譽 BY 審理ptt.cc保險版版主、商業週刊專欄作家Leepofeng 李柏鋒 勾結中時記者謝幸恩寫假新聞案之台北地院法官林玉蕙於判決書上的說詞 原來違反中華民國刑法310條的加重誹謗行為,對法官來說叫做不會妨礙名譽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72.1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Sug/M.1567410332.A.23F.html